《信赖原理的私法结构》
2016年2月4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基础理论   诚实信用原则
[ 导语 ]

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6月出版的《信赖原理的私法结构》一书以信赖原理的建构为主题,以现代私法的转型为背景,勾勒出信赖原理在私法价值体系中的位置及进入生活的路径,探讨了信赖原理的正当化途径,并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及法伦理的角度,论证了信赖原理的正当基础。本书认为,信赖原理构成的核心要素包括是否存在信赖,是否已因信赖而有所行为,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责任者可归责性程度等。信赖原理的构造展现为:在信赖存在的事实基础之上,通过信赖者信赖合理性程度与责任者可归责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来弹性地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信赖原理之中,可归责性要件的确立,体现了信赖原理与自治原理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关系。

[ 内容摘要 ]

本书勾勒出信赖原理在私法价值体系中的位置及进入生活的路径,探讨了信赖原理的正当化途径,并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及法伦理的角度,论证了信赖原理的正当基础。本书认为,信赖原理构成的核心要素包括是否存在信赖,是否已因信赖而有所行为,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责任者可归责性程度等。

[ 内容 ]

【作者简介】

叶金强,安徽滁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德国洪堡学者,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在侵权法、合同法、私法基础理论等领域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主要内容】

私法图景系于私法原理的角力之中立体化地展开,而信赖原理是现代私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本书以信赖原理的建构为主题,以现代私法的转型为背景,勾勒出信赖原理在私法价值体系中的位置及进入生活的路径,探讨了信赖原理的正当化途径,并分别从经济学、社会学及法伦理的角度,论证了信赖原理的正当基础。本书认为,信赖原理构成的核心要素包括是否存在信赖,是否已因信赖而有所行为,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责任者可归责性程度等。信赖原理的构造展现为:在信赖存在的事实基础之上,通过信赖者信赖合理性程度与责任者可归责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来弹性地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信赖原理之中,可归责性要件的确立,体现了信赖原理与自治原理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关系。

【精彩片段】

上文有关信赖原理的私法角度的正当化尝试,清晰显现了信赖原理所面对的仍然是私人利益冲突与协调的问题。而信赖原理生成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私法视角转换的过程。埃森伯格针对合同领域的信赖保护问题曾指出:被弗里德视为基于侵权的合同自治理论之竞争者的信赖视角(reliance view),不是关注允诺人的自治,而是关注受诺人遭受的损害。(参见Melvin A. Eisenberg, “The Theory of Contracts”, in Peter Benson, ed. The Theory of Contract Law, Cambridge Unversity Press, 2001, p.225。)这里,关注点的转变,反映的正是视角的转变。

制度的构建需要选取一个确定的视角,视角的选择带有技术性,但也体现着一定的价值取向。而基于一定视角选择所构成的制度框架,可能会对一定利益形成结构性压制,故随社会的发展、正义观念的演变,视角会发生不断的调整。原初的视角选择,也许是偶然的实践,但随后即被纳入受实践理性指引的制度演进之中。近代私法模式的构建,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的有力影响下,极力关注行为人的自由,同时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选取了施动者的视角,从施动者正义的角度来进行制度安排。(也许,近代私法的视角选择,有远比这复杂的背景,但这里无力予以厘清。制度演进呈现为如同川流不息的河流一般的图景,其中没有断点。而人为选择的时间断面,总是在轰隆于背后的传统的推动之下,不间歇地向前奔流。与传统共同决定这河流走向的“地理”因素,也逐渐消逝在时间的黑暗之中。所以历史的探究,永远是危险之途。)例如,近代合同自由原则强调自我约束,要求从表意人角度解释合同,赋予表意人真意以法律效力,同时在未达成合意之前,表意人不会因为先合同行为而承担责任,认为这是缔约人自由的体现。而近代侵权主观过失责任,系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判断过失有无的标准,从而更侧重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信赖原理展现的则是一个全新的视角,更多的是从受动者的角度进行制度安排的。而就价值取向而言,信赖原理的生成,体现了从侧重自由价值到侧重安全价值的转变。体现信赖原理的合同解释之表示主义理论,与传统的意思主义相对立。不同于意思主义所体现的表意人的自由利益,表示主义体现了受领人的安全利益。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转变,反映的是表意人视角向受领人视角的转换。在表见代理制度中,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利益,是本人的自由利益与相对人的安全利益。本人无意思介入却受到合同约束,自由受限;而相对人取得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其交易安全受到了保护。这样,表见代理制度的生成与发展,体现的是从本人视角向相对人视角的转换、从侧重自由利益到侧重安全利益的转变。

侵权行为法中,过失标准由主观过失向客观过失的演变,反映的则是由行为人视角向受害人视角的转换,法律从侧重保护行为人的自由转向侧重维护受害人的安全。同样,物权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之发展,体现的是从原权利人视角向第三人视角的转换。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涉及两个宪法价值之间如何权衡的问题,也即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如何分配的问题。(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如此,善意取得反映的是财产由静的安全向动的安全的演变,这也是通说的观点。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其实静的安全的问题,也是自由的问题,涉及的是原权利人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应当成为其承担不利益的基础问题,关系对原权利人的行为约束。故此,善意取得制度之发展的背后,隐含的也是由侧重自由价值到侧重安全价值的价值取向之演变。

现代私法在价值取向上为什么会由自由转向安全?这主要与社会的变迁有关。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不断细化的分工,决定了需要更加密切的合作,人际依赖越发得到强化。在这样的社会格局之下,个体暴露在各种复杂的关系之中,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样,在经合理努力而可以达到的信息状态之下,是否可以建立起稳定的行为预期,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安定的生活秩序就无法建立。于是保障安全成为法律的重心。法律需要从受动者的视角考虑,为其建立安全保障之网,使其可以应对复杂的社会,身心能够处于安适的状态。信赖原理的功能正在于为合理的信赖提供保护,使当事人可以通过适度的谨慎,建立稳定的行为预期。

当然,价值之间任何冲突的解决,均不应表现为一项价值的完全胜利及对另一项价值的彻底忽略。信赖原理涉及之领域中,自由与安全的冲突,虽以安全价值的占优为结果,但自由价值绝不能被过度忽视。所以,追随这样的视角转换的应是目光回转于施动者的安全利益。于是制度便表现为一种目光的往返流转,而通过这种往返流转的目光,最终目的是要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样的价值兼顾与利益平衡,是通过信赖原理构造中责任者的归责要件来实现的。在合同解释制度中,表意人对其不可合理预见的理性受领人的理解,并不负责任;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当物权外观的存在与原权利人没有任何牵连时,原权利人并不丧失权利;在表见代理制度中,代理权外观也需与本人行为发生牵连,本人方才承受无权代理行为之效果。)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意识

第二节  术语界定

第三节  研究进路与方法

第二章  范式转换背景下的私法原理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学说整理与检讨

第三节  私法的实质化:从形式法到实质法的变迁

第四节  私法方法的更新:从概念法学到评价法学

第五节  私法本体与私法方法:诠释学角度的理解与反思

第六节  私法论辩的理由与过程:原理之间的角力

第三章  信赖原理的正当化途径

第一节  信赖原理的正当化:经济分析的视角

第二节  信赖原理的正当化:社会学的视角

第三节  信赖原理的正当化:法伦理的视角

第四章  信赖原理的事实结构

第一节  信赖的存在

第二节  信赖者因信赖而行为

第五章  信赖合理性之判断

第一节  信赖合理性要求之基础

第二节  理性人标准的构建与适用

第三节  合理性判断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责任者的可归责性

第一节  责任者可归责性之功能

第二节  可归责性的类型化

第三节  可归责性之例外:风险领域理论的运用

第七章  信赖原理的私法效果

第一节  效果类型与效果确定的考量因素

第二节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义务的发生

第三节  信赖者所追求效果的发生

第四节  效果的弹性化:以合同解释为例

第八章  结论

第一节  本书的主要观点

第二节  本书的主要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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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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