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直接按休年假处理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首先,对于可以开展远程办公的员工而言,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其次,如果隔离员工的岗位性质不能或不适合远程办公,或者隔离职工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不能在家完成工作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行规定的福利假,或将以后的双休日提前至隔离期使用等。最后,如果员工存在不能居家办公的情况,就能否优先休年假,应当企业和员工协商后达成一致。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直接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除此之外,职工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被隔离治疗观察,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就是说,因新冠疫情实施隔离治疗期间,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支付的具体数额,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0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对于正在隔离治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在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发放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三、企业不得因员工隔离治疗、观察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关无过失辞退、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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