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大量问题。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可以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进而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二者的体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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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内涵及其适用模式将《电子商务法》上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电商平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平台,需要根据平台所从事的具体行为,所采用的商业模式,平台运行的技术特征,平台对于平台上的信息的控制力等因素,来决定其承担平台责任的合理边界。在确定平台责任边界时,需要遵循平台自身的逻辑,注意平台责任与相关联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别。
标签:电子商务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平台公司 平台组织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应以购房者权益的物权化层级为脉络,区分预告登记、“网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等类型,并将“非购房者权益”嵌入权利优先与否及其实现的制度框架中,区分其与购房者权益进行衡量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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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类型化保底信托概念将商事实践中诸多资管产品名目统合在一起。法院在认定保底信托的效力时,应基于系统性风险之认定标准对“九民纪要”第90条、第92条进行目的解释,以精准规制信托领域的保底刚兑问题。对保底信托效力进行类型化展开时,还可以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作为补充依据。
标签:法律行为 信托 保底信托 生效要件
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道德风险”在保险法上是一个与道德相关的规范性概念,构建有效的道德风险防控机制是降低保险制度负外部性、更好发挥制度价值的必然选择。我国保险法上的道德风险防控机制体现为技术、条款、原则、规则四种样态,可以从实施维度、实践维度、主体维度对其进行类型整合,明确可能的完善方向,破解我国保险业的道德风险难题。
标签:保险法 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
资本市场看门人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困境及其克服我国引入美国的看门人理论并扩展其适用,愈益陷入困境。以看门人理论与机制治理证券市场,存在监管盲区。我们应降低对中介机构看门功能的预期,强化公共看门人、准公共看门人和机构投资者自己的“看门”意识,更多依赖举报人、做空机制、大数据监测、公共执法、刑事制裁等,彻底“追首恶”,提高执法的精准度。
标签:虚假陈述 看门人 中介机构 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券商的勤勉尽责标准与民事责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之设计,偏重于融资效率。为保护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合格投资者,后者被《证券法》假设具有自我保护能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开发行股票之间大异小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保荐人尽职调查的标准低于公开发行,其民事责任也轻于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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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的体系定位——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为中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构造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对外担保公告在上市公司内部关系中为决议的特别生效要件,在外部关系中为对外担保代表权的外部授予方式。对外担保公告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机理为:无公告、有决议时,合同不生效;有公告、无决议时,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事后公告不应认定为对担保合同之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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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双层股权架构的兴利除弊双层股权架构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结合域外实证经验,我国应审慎权衡利弊,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严格筛查、严格规制、兴利除弊、限期退出的立法政策。双层股权架构仅是特定上市公司在特定期限内采取的例外规则,而不应成为全体上市公司的常态化模式。
标签:上市公司 双层股权架构 表决权
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企业破产程序中社会保险债权具有特殊性,其破产清偿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设置未引起重视。基于此,应综合考量影响破产清偿顺序安排的多重因素,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前者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维持现行基本制度,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
标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破产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及破产程序的终结 保险法
论商事习惯的法源位阶对于《民法典》所确立的商法渊源体系,基于对商法之于民法的实质性独立程度的不同认知,存在“商法规范—民法规范—商事习惯”与“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两种观点。依我国私法体系,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制定法更能够实现对商事关系的妥当调整,由此而确立的“商事习惯先于民法规范”位阶更能维护商法的实质独立性。
标签:商事习惯 法律渊源 民法典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法律性质与规制策略——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三重维度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股权回购方案为要约邀请,受到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三重规制。从法律性质、民事责任、公司决议、信息披露、方案终止或调整等角度分析,建议《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建立公司、控制股东、实控人与董监高的差异化义务与责任体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引入折中的理性人标准。
标签: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公司法 公司决议 民法
实质法治理念下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构造由于《九民纪要》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定仍存在问题,故此,有必要从如下诸方面予以完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构造;以共同侵权明确发行人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强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惩罚属性;明确消费者主动要求越级购买时的金融机构免责情形。
标签:金融法 适当性义务 举证责任
论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供顾客自行点播源于互联网中的视听作品,面向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其行为创设了有别于视听作品初始“传播源”(互联网服务器)的另一“传播源”(互联网点播终端),仍然构成传播行为。该行为不能适用远程传播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能适用广播权的第二项子权利,应适用放映权予以规制。
标签:放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商事关系的中国语境与解释选择界定商事关系的基本范畴是民事价值判断与商事价值判断的分水岭,该问题属于解释选择问题。我国商事关系特征为偏重商事主体法、非企业商事主体偏离规范体系、以特殊商事关系为主。商事关系的界定应当基于商事主体概念的语义表达能力、体系融贯能力、语言习惯等因素选取商事主体,但不应影响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别安排。
标签:民法与商法 商法 商主体 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抗辩研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赋权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该规定抽象且原则,致使法院在审判焦点上存在分歧。“不正当目的”的完善与裁判应恪守三个基本原则:整体把握目的正当性规则体系;司法有限介入,准确解释并慎用该条款;完善委托中介机构查阅、限制所获信息用途等事中和事后规制措施。
标签:公司法 股东 股东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
公司决议无效的类型化研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决议无效事由限定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过于笼统抽象的规定造成了司法裁判的多种困境。在确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效力规则之于决议的有限适用、公司组织法的特殊规则之于决议的优先适用的基础上,可以对决议无效做类型化处理,从而厘清决议无效与决议不成立、可撤销的界限。
标签:公司法 公司治理 股东会决议无效与撤销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动态判断体系的构建决策自主性是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内在逻辑。决策自主性受不当影响,实际构成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判断中行为要件的实质判断理由。以公司决策自主性受不当影响程度为脉络,可构建起以行为、目的、结果及因果关系等要素内部和互相之间的动态判断体系。在公司法修改中,可将该动态判断体系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条款予以明确。
标签:法人性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修改
公司分配的类型规制与体系调适现行公司法对各类广义分配行为采类型规制,缺乏体系协调。《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定的扩充与统筹,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利益衡量结构来看,公司分配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司利益属于优位利益。在草案的后续完善中,应着力于完善公司分配的外延范畴和内部体系。
标签:公司法修改 公司治理 公司分配
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后的出质股权守恒定律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会变更出质股权,股权质权及其类别和比例在转增股本前后具有同一性和守恒性,质押双方无需就此办理质权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建议《公司法》明确股权出质后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应的新增股东出资额(股份)为出质股权组成部分。法定孳息说忽视出质股权在转增股本前后的同一性.
标签:股权质权 公司法 股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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