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0日 第31687篇《法学杂志》 2017年第4期
设立中的法人制度的功能及缺陷——兼评《民法总则》第75条
内容摘要
德国的设立中的法人(公司)理论,本为以公司关系处理设立中的公司内部问题,并将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必要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法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设立中的公司理论及实践则是将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视为同一体来,以设立公司为必要目的的行为自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由于设立中的公司理论的不成熟及其与有关基本法律制度和理论相悖,各国主要通过司法判例个案化来解决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设立中的公司所有行为都必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设立中的法人制度是值得反思的。
关键词
设立中的法人;必要行为;责任归属;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设立中的法人制度的功能
三、设立中的法人与成立后的法人的同一体说及其问题
四、发起人的角色与职权
五、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设立中的法人的认识及误区
六、《民法总则》第75条关于设立中的法人规定的评析
(责任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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