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7日 第34606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2期
论物权法调整空域使用权的合理性
内容摘要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空域所有权,但是应当解释为承认了空域所有权的存在。现行法律没有认可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只能认为空域使用权是行政许可利益。但行政许可机制的运行与效率价值旨趣相悖,其产生的产权不确定性不利于空域高效利用。市场机制和私权制度的引入是改革的重要方向。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属性,空域所有权也不例外,而空域使用权是空域所有权基于权能分离产生的权利,只能具有私权属性。这种定性在价值上也具有合理性,这主要是基于市场机制对空域利用效率的保障作用以及私权属性对市场机制顺畅运作的支撑地位。在私权体系中,将空域使用权规定为物权最为妥当。
关键词
空域使用权;物权法;行政许可利益;私权
结构框架
一、现行法律未明确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
(一)基础:空域所有权的存在与属性
(二)空域使用权在现行法中的非物权性
二、空域使用权属性:行政许可利益与私权之争
(一)空域使用权属性:行政许可利益说及其局限
(二)空域使用权私权属性的内在逻辑
(三)空域使用权私权属性的合理性
三、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基于物权债权的区分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二)为什么应赋予空域使用权物权属性
四、结语
(实习编辑:陈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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