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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 第35223篇《中国法学》 2020年第5期
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延续性保护
作者: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 
标签: 民法典   债权让与   抵销
内容摘要
债权转让中,为保护债务人利益,禁止债权转让和维持债权同一性应相互衔接。受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在其他地点履行债务,但在金钱债权中存在一定例外,同时,债务人有权请求让与人或受让人负担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所有实体和程序抗辩都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的产生时点不受限制;即使受让人不知道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存在,该协议仍能约束受让人。债务人基于其接到转让通知前的法律原因取得对让与人的反对债权,且反对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与之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反对债权与转让债权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同一交易产生的,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受反对债权产生时间和履行期先后的限制。债务人对抗辩和抵销的放弃或确认不存在能够切断这种延续性保护,但有疑义时应当作限制性解释。
关键词
债权转让;债权同一性;债务人抗辩;债务抵销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权同一性的延续
(一)债权同一性和债权转让禁止
(二)履行地点和费用
(三)抗辩和抵销延续的根据
三、债务人抗辩的延续
(一)抗辩的产生时间
(二)抗辩范围
四、债务人的抵销延续
(一)债务人取得反对债权的时点限制
(二)履行期的限制
五、抗辩抵销延续的阻断
六、结论


(助理编辑:鲍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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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鲍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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