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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 第35408篇《法学家》 2021年第1期
对赌协议何以履行不能?——一个公司法与民法的交叉研究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 
内容摘要
《九民纪要》第5条及“华工案”之后,以资本维持原则、减资程序为代表的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再导致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而仅使其陷入“履行不能”。这涉及一系列横跨公司法与民法之新问题,有研讨必要。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金钱债务的履行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受阻,构成法律上(自始)一时不能,是传统民法教义“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之例外。该一时不能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80条,产生一个法定宽限期,相应迟延违约责任不会被一并免除。减资程序与履行不能无关,应将其细分为债权人保护程序和股东会减资决议:前者可强制执行,以之阻碍投资方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正当性存疑;后者涉及越权代表,且与股权回购决议为等价关系,其欠缺将导致股权回购约定效力待定。现金补偿约定之有效,亦以相应利润分配决议即现金补偿决议为必要。
关键词
资本维持原则;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越权代表;与公司对赌
结构框架
一、一道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难题
二、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为履行不能
(一)司法实践大体采履行不能说
(二)现有研究均否定履行不能说
(三)履行不能说之反思与证成
三、履行不能在对赌协议中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所致一时不能之教义学构造
(二)一时不能导致的迟延违约责任是否被一并免除
四、未完成减资程序是否为履行不能
(一)债权人保护程序无关乎履行不能
(二)股东会减资决议或涉及越权代表
五、结论

(助理编辑:李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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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鲍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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