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 第36762篇《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第10期
论《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及其诉讼实现
内容摘要
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未要求以诉的方式行使;二是虽未规定以诉的方式行使,但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即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必须以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的形成权。在我国语境下,前两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应为确认之诉;后两类形成权的纠纷为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关键词
《民法典》;形成权;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形成判决;确认判决
结构框架
一、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及其类型
二、形成权的行使——形成之诉
(一)形成之诉应否独立存在之争
(二)可作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之形成权
(三)形成之诉及其判决的类型化
1.面向未来产生效力。
2.面向过去追溯的效力。
3.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
三、形成权的行使——确认之诉
(一)确认之诉适用之争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类型化分析
(实习编辑:王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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