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佟柔教授为我国民法事业所作的贡献
(魏振瀛)

佟柔教授离开我们已经五年多了,作为一名杰出的民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他在理论上的许多重要建树,至今对我国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领域仍有重要的影响,他勇于探索、孜孜以求的敬业精神和虚怀若谷、诚以待人的品格至今仍为人们所称颂。作为佟柔教授的同事和朋友,我们之间的交往不仅时常伴随着对理论问题的讨论,更有对民法事业发展的憧憬和展望。他渊博的知识、对问题的深刻认识以及严谨的分析令人敬佩。与他在一起,经常会使你感到受益匪浅。然而,他身上真正最具感染力的东西还是他对民法的发自内心的热爱和对我国法学教育事业兴旺发达的由衷的渴望。

佟柔教授学术上最有影响的建树无疑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完整而富有创造性的论述。讨论民法问题,首先必须涉及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多年来这一直是个难题,但又无法回避。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苏联产品经济理论的影响和制约,人们思想中逐渐形成了恐“资”姓“社”,恐“私”姓“公”的思维定式,很难从民法本身特有规律上对这门学科进行研究。在当时,如何将这门已很古老、西方国家已相当发达而在我们国家却十分年轻的学科移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中国,显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民法学界一直用一个回避问题实质的提法来概括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发展时期,各行各业都在肃清左的思想的同时,确立和调整着自己的发展轨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也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和挑战。佟柔教授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尊重客观规律,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从民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出发,认真研究民法理论,对资本主义民法理论和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加以扬弃,取其精华,创造了自己的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体系。他认为:民法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这不仅符合传统民法的观念,也符合当前民法的实质。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或者说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佟柔教授的这一理论不仅是对民法理论本身的重大发展,同时也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佟柔教授的这一理论是在1979年正式提出的,而当时全国上下正是计划经济理论占统治地位、人们对文革遗风正心有余悸,思想远没有现在这样解放。可见,在提商品经济几乎被认为等于肯定资本主义的当时,佟柔教授能提出我国民法以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命题,的确是需要足够的追求真理的勇气和决心的。

佟柔教授对我国法律事业的贡献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他还积极投身于立法实践。特别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佟柔教授作为其中核心成员之一,对民法通则的制定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佟柔教授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强调民法通则在适合我国国情和适当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的同时,应尽可能地用准确的法律语言来表达,同时,民法体系也一定要科学化,应尽可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例如:他针对过去民法起草中以“单位”一词代替国际上通用的法人的概念的做法,极力主张民法通则中应采用法人概念,并强调法人概念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针对过去民法起草中用民事行为的概念取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做法,他极力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旨在强调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提法是突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其根本目的还在于为人们树立起一个正常行为的行为准则;针对过去民法起草中取消债的概念的做法,极力主张在民法通则中采用债的概念,提出债决不是一个抽象的可有可无的概念,其本身具有极强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其实质上是对一切以商品形式流转的财产关系的高度的法律概括,是无法替代的。经过佟柔教授和其他法律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民法通则这一浩大的法律工程终于以一部比较现代化的法律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经过近十年施行的实际检验,这部法律基本上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开放并向国际化靠扰的今天,民法通则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日益显现。民法通则虽然是佟柔教授参与并完成的一篇大作,但他并不满足于此,他曾多次谈到他真正的梦想是有朝一日我们中国也有象法国拿破仑民法典那样伟大的民法典问世。

佟柔教授在民法研究领域中著述颇丰,硕果累累,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他不仅被选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还被推举为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在他担任研究会总干事期间,为研究会的工作可以说呕心沥血。1989年10月,即使他已生病,仍抱病主持了在重庆召开的研究会年会。在佟柔教授的领导下,研究会的工作生气勃勃,大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出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他常说,研究会是为大家提供一个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场所,我的任务就是为大家服务,如果大家会没开好,就说明我这个总干事没当好。佟柔教授特别注重研究会内部的团结问题,尤其是研究民法的同志与研究经济法的同志之间的团结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所谓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当初在成立研究会时,很多同志提出应分别成立民法学研究会和经济法学研究会,但当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作出将这两个学科合并成立一个研究会的决定时,佟柔教授毅然从大局出发,接受了这一困难的工作,并以自己出色的工作和人格魅力与干事会其他同志一起使研究会内部不仅没有发生不团结的问题,而且两个学派互相取长补短形成了良好的学术讨论气氛。

当我在写这篇纪念佟柔教授的文章时,我再一次强烈的感觉到他的思想、他的品格对我们的影响是长远的,他不愧为我们这个时代知识分子中的佼佼者。他虽已离我们而去,但所幸的是,我们国家新的一代民法学者已经迅速成长起来,我国民法事业正日益兴旺发达,佟柔教授一生为之奋斗的事业,将有年轻的一代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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