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同志对我国民事立法的贡献
(刘白笔)
佟柔同志是一位杰出的法学理论家、教育家,并且在民事立法上作出过重大的贡献。
我和佟柔同志是在1979年10月底开始参加起草民法(典)时相识的。那时,惨遭“文革”破坏的我国法制百废待兴,根据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邓小平同志的决定,在立法方面,先抓几个大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如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我参加完成刑法的立法工作,即被调派参加起草民法。在彭真同志和全国人大法委的领导下,第一批调集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司法、执法工作者,组成民法起草小组,由杨秀峰(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陶希晋(原国务院副秘书长兼法制局局长)、孙亚明(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吴克坚、赵伯平(原人大常委副秘书长)、林亨元(政协法制组组长)、史樾(人大法委民法组组长)等同志组成中心小组,并分设两个起草小组(开始为三个小组),我是其中一个小组的组长,佟柔同志是副组长,我们之间接触很多,配合密切,他那高深的民法理论学识,使我受益匪浅。
起草民法(典)大约进行了二年,先后写出了五稿,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目标是要起草一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型的民法。我们全体起草人员本着中央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精神,进行有关各方面的调查研究,收集和分析国内、国外的资料,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其中佟柔同志发表了不少好的意见,对制定民法的体系、原则、任务、主体、客体、民事行为、所有权、合同、损害赔偿、继承、民事责任等各章节,都有其精辟的见解。至今回忆起来,给我印象最深的主要有:
一是1979年底和1980年春,佟柔同志在讨论会上几次提出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问题。当时“文革”结束不久,社会上的极左思潮尚未肃清,有些人把发展商品经济仍然视为发展资本主义,甚至“谈虎变色”。佟柔同志却不怕抓辫子,打棍子,慎重提出,侃侃而谈。他说:民法应当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其核心部分。他从罗马法到现代的各国民法,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作了比较分析和阐述。他认为:民法在本质上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服务的。民法调整的对象固然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其核心内容或主导方面则应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他这种有胆有识的论述,开始时有些人怀疑,有的人反对,但到后来基本上都取得了共识。并体现到了民法(典)草稿和后来的民法通则中。
二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论。有一种观点主张不写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只写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在专利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是职务上的发明创造,占用公家的时间、设备等,是集体搞出来的,主张不保护个人专利。包括佟柔同志在内的多数人都主张写智力成果权并保护个人专利。佟柔和我们许多同志认为:由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就应当保护智力成果权,也应当依法合理保护个人专利。这样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四个现代代建设有好处。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后,才将这个分歧统一起来,体现到了后来的立法中。
民法(典)写出五稿(每一稿大约五百条)之后,经彭真同志和人大其他领导同志研究决定,民法(典)暂不提请全国人大讨论,而是先制定几个单行法予以颁布实施。佟柔同志以后又参加了《继承法》、《民法通则》的制定工作。从1984年4月开始,佟柔同志当选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一届干事会总干事,1988年又当选为第二届总干事,直到终年。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佟柔同志是我们社会主义新中国自行培养成长起来的第一位民法学教授(他的法学教授职称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民法学方面挑选首先授予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之一。他离开我们已经六年了。然而他那严谨治学的态度,认真工作的精神,对青年学子的谆谆教诲,对同志的坦诚相待……总之,他的高风亮节,道德文章,音容笑貌,至今还深深地铭刻、在我们的心中。
19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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