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教授对中国民法理论的贡献
(方流芳)

佟柔教授去世已经5周年了。作为深受佟柔教授教诲之恩的弟子,在此缅怀其人格、探究其精深博大的学说思想,感慨良多。

80年代初,民法学在中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随着市场因素加入,原先被政府权力吸收的私法权利得到逐步释放,崇尚意思自治的民法始有发挥效用的余地。另一方面,经济法理论从苏联移植到中国,在当时处于一片空白的法学领域里先声夺人、先人为主,形成压倒优势。按照经济法理论,公有制之下的民法只能局限于一个极其狭窄的领域。 与经济法理论在中国一举产生应者云集、和声充耳的轰动效应相比,发展民法学则是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下,不仅民法本身一度失去存在价值,而且民法学也只能在意识形态禁区留下的缝隙里艰难挣扎,发出微弱的声音。尽管经济改革政策已经出台,但是,在中国恢复民法的观点仍然受到质疑:在私有制背景下形成的民法规则是否适用于公有制社会?公有制经济关系是否应当纳入民法的支配范围?只有从理论上澄清这些问题,民法才能“正名”,民法学才能冲出禁区。佟柔教授以民法调整对象这一关键问题为主线,阐述了民法在公有制社会的作用,为民法的立足之地扫除了障碍。

佟柔教授认为: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结构只有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状态得到解释。民事主体之设定,旨在确认交易当事人资格,交易当事人分别凭借各自对商品的所有权而取得向对方转让商品之力,交易当事人因彼此合意而发生商品互相转让。民法的支柱和整体结构既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又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规范。 佟柔教授这一观点提纲挈领、高层建瓴,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的核心部分和盘托出,其深邃之义理至今仍值得探究。在大陆法系,德国学者温彻斯特首创债的学说,主张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对应的给付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然而,典型的债的关系正是佟柔教授描述的那种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互相拥有给付请求权的商品交换关系。在普通法系,许诺得以具有拘束力的要素是对价,最有助于说明对价性质的正是佟柔教授以“等价有偿”加以概括的商品交换关系。 交易双方在交换过程中互有得失,一方之所得是另一方之所失,一方之所失是另一方之所得,对价正是表达这种互有得失的交换过程。

佟柔教授又通过对传统私法体系的批判性思考,进一步确立了民法调整对象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元化的学说。佟柔教授指出:商品交换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一种立法原则和立法手段来处理”;传统私法“把婚姻关系、劳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继承关系混为一谈,违背了法律部门划分是依据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原则。” 民法体系的建立应当区分交换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适用于交换关系的规则应当与其他的私法规则相分离,这是佟柔教授关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见解。佟柔教授强调,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法律调整的规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试图建立一种宽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显然是忽略了法律关系的固有属性。其中隐含的哲理是,规则的合理性依赖于特定法律关系的界定,如果规则的应用超越了规则本来可以覆盖的领域,规则本身就会成为谬误;覆盖面狭窄而确定的规则,也许比覆盖面宽泛的、普适主义的规则更有现实意义。在这里,佟柔教授实际上是向民法学界提出了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按照民法法典化的传统思路(Pandects模式)去重建中国民法究竟是不是最佳选择?

在阐明民法调整对象之后,佟柔教授指出:尽管商品交换关,系在公有制社会的存在范围有待政策判断去界定,但是,否认商品交换关系在公有制社会的合法存在,既没有意识形态的依据,也缺乏现实支撑。“我们不必参与经济理论界的争论。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我们的民法是以商品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或者说,我们的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问题、主导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关系。” 佟柔教授的理论突破了阻碍中国民法发展的意识形态禁区,这是海内外民法学界一致承认的贡献。

佟柔教授对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并非纯粹的学理论辩,而是出自他对中国法律现实的深刻关注。在中国经济改革的方针确定之后,是民法学说、还是经济法学说更适合中国国情,成为当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苏联经济法理论居然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起步而风靡一时,在苏联没有付诸实施的纵横统一的经济法居然被迅速纳入中国的现实法律体制(如:制定经济合同法、立法机构设立经济法室、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高等院校设立经济法系),制定经济法典的计划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行。这一切说明:如果缺乏对抗性的学说论辩,误导定会产生左右政策判断的力量。佟柔教授以他独有的智慧、雄辩和坚韧,揭示了经济法理论的误区。佟柔教授认为: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同时出现于某一法规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事实上存在着一种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立的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混合并不会产生如同氢、氧合成水分子的化学效果,而是类似于油和水的混合,虽共存一体而不改其属性。 纵横统一的经济法理论实际上是要把各种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的关系人为地揉合在一起,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实这种法律方法的合理性。

《民法通则》在1986年的颁布和经济法典的搁浅,无疑与佟柔教授的据理力争是分不开的。

在80年代的学说论辩中,佟柔教授始终如一地坚持自己的学术观点,他的学术人格所产生的震憾力并不亚于他的学术思想。与那些不断根据“形势”变化来调整学术观点而永远正确的人相比,佟柔教授是一座正气凛然、屹立不动的高山。佟柔教授曾经说过,我从来不要求学生的学术观点与老师一致,只是要求学生坦诚地与老师交流他的真实看法,不要附和、揣摩、人云亦云;如果一个学人总是根据和者多寡、听者好恶而不断调整自己的曲调,他只能媚俗取巧于一时,在学业上最终是一事无成。这些话应当是他的弟子终身的座右铭。

佟柔教授一生在法学教育领域辛勤耕耘,为学生献出了全部精力,正如他自己一再表示的那样:“我的任务就是充当人梯,让学生攀升到更高境界。”他常常感慨地说:“中国历代皆有名扬中外的文学家、哲学家,可是能够与之相提并论的法学家为数无几。学生毕业之后从政、经商、作职业律师固然均无不可,但法治社会之建立,依赖于法学教育之发达,有志学生能继续前辈未竟之业,是我最大的心愿。”1989年2月出国进修前夕,佟柔教授亲临宿舍谆谆教诲,令我全力专攻学业,务必有所心得。次日清晨,佟柔教授又赶到人民大学商亭前送别,再三叮嘱:“兼收并蓄,学有所成。”万万没有想到,这竟是与老先生最后的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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