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观念的变革
(本文原载《司法》1986年第9期)

法律现象往往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现代社会的大多数法律现象又是和民法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把刑事犯罪“拟为一个社会的病理现象,那么,民事活动则是一个社会的生理现象,生理现象毕竟要比病理现象普遍得多。绝大多数公民一生的经历都与刑法和犯罪毫无牵连,但任何公民在他有生之年都不三能脱离民事法律关系,就连飘泊到孤岛上的鲁宾逊也不免要和那位落难而来的船长订立口头协议。民法现象是如此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它无疑会对公民的观念意识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拟就民法与观念的变革问题谈谈民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影响。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直至今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可以看到封建传统的阴影。因此,摆脱封建主义的桎梏实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使命。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父权为基础、以君权为核心的专制社会,“上下尊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差别渗透到社会各阶层的观念意识之中。在等级森严的身份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是依附于另一个人而存在,同时,每一个人又是另一个人的主宰者。概言之,这种等级一身份关系就是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凌驾于芸芸众生之上,则是“上为天子,下为黎庶父母”的皇帝。等级一身份制度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只有命令与服从,没有个人的意思自主,因此,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说,“从身份到契约”象征着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全部变革,那么,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则标志着人类社会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的伟大进步——只有在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劳动力也不再成为商品的社会中,平等的“契约精神”才能由观念变为现实。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主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关系理所当然地排斥身份关系,意思自主理直气壮地反对任何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因此,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长官意志在这里没有任何立足之地。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全部规范无一不是以主体平等和意思自主为出发点和归宿的。随着这些规范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它必然对人们的观念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一旦人民普遍产生强烈的平等意识,封建主义的等级一身份观念的彻底崩溃也就为时不远了。

中国封建传统观念的另一个特点是:一方面轻视物质利益,鼓吹“重义轻利”;“存天理,灭人欲”,“安贫乐道”;另一方面又突出家族整体利益而贬抑个人独立利益,宣扬“父母在,不存私财”,“不与长者争利”。于是,商品经济关系很不发达,对外是闭关锁国,对内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整个家族围成一桌“吃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与此同时,在政治上是家族成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法律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在社会心理上是普遍地安于现状。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不仅个人的开拓、进取之心深受压制,整个民族的活力也每况愈下。鲁迅说中国有“合群的自大”而无“单身鏖战的勇士”实在是对国情入木三分的评价。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物,并作为一种竞争规则而反作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反映了对外开放和对内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需要,从而与植根于小农经济的条块分割、闭关自守等陈旧观念是截然对立的。

民法不仅强调物质利益,而且强调以独立主体为本位的物质利益,“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与儒家羞于言利的观念形成鲜明对照。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人只能就自己所有或自主经营的财产主张权利,它本质上是排斥家族成员互相提携、仰赖“关系”、均沾利益、人情重于原则等等传统观念的。与权利自主相适应的是责任自负的原则——每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他人与自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

体现物质利益的等价有偿原则、权利自主原则和以独立主体为本位的责任自负原则结合在一起,必然是激励人们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竞争。竞争犹如赛跑一样,你不超过别人,就得被别人超过,每个人只有凭自己的意志和毅力去拼搏,谁也不能指望他人的恩赐。可以预言,《民法通则》的问世将有助于驱除传统观念所形成的惰性,有助于人们摆脱那些沉重的“关系学”、“人情学”,而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创造性思维和劳动。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去探索、去追求、去冒险、去开拓自己成功的道路,那么,我们这个具有十亿人口的大国将会进发出多么惊人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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