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民法学的回顾与展望
(本文系与罗明举合著,原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7期)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突出了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十年来,民法学的重大研究课题,无不涉及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振兴了我国的经济,也振兴了民法学。广大民法学者本着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观念和热情,紧紧地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开展民法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以后,我国各种报刊上发表了数以千计的民法学研究论文,出版了民法学教材、专著、译著以及普及性读物200多部,成立了民法经济法学会及其分会30多个,召开了大小不等的学术研讨会数十次。所有这些,使我国民法学领域呈现出空前繁荣和活跃的局面。
概括起来,民法学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解决了我国民法调整对象这个重大理论问题。
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涉及民法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作用,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民法学的内容和体系的重大理论问题,对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教学科研工作,都具有理沦指导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经济性质,也不承认民法在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上仅仅承认“两个一定说”,即民法只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广泛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经济依然是商品经济的论断,‘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革旧的僵化的经济体制,以建立我国新的经济机制——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机制。这就为解决我国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依据。关于民法调整对象,我们认为,民法从本质上和主导方面来讲,就是商品经济的立法,它是对由一定的所有制决定的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关系的反映,社会主义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以商品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这一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赞同。从民法的各项主要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首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这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民事权利主体制度。其次,参加交换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并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建立所有权制度。对于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所有者的财产,不论其权利主体的社会地位高下,民法都用一个“所有权”加以概括和调整,借以使各个所有者得以平等自主地进行商品交换。再次,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工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为债和合同制度,以国家的力量保证平等的当事人一方所自愿接受的约束得以实现,即向他方为交付某物或某种行为的给付,以维护正常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最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损害赔偿制度,表现为用平等的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总之,民法上的几项主要制度,都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建立起来的,从罗马法到社会主义民法无不如此。因此,把商品关系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核心,同时并不排除民法也调整人身关系和非商品性质的财产关系,进对于建立统一的民法,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建立,乃至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是非常必要的。
2.围绕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开展民事主体制度研究,确认我国存在着多种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主体也是商品经济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要素。这是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能由不同的民事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各自利益不同的民事主体,商品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众所周知,在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产品经济政策,在经济领域片面强调“一大二公”,经济结构和成分单一。经济体制改革,带动了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以及多种形式的联营等发展很快。这些新的经济关系的产生,拓宽了民法学的研究领域。民法学界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和联营的研究,重点集中在他(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财产责任上。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组织,许多人认为它们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应作为特殊主体对待。依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我国民法应当赋予它们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它们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民法学界的这一主张被民事立法所吸收。依据民法通则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是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而独立存在的一类新主体;其中私营性质的公司,符合法人条件的,赋予其法人资格。我国民法学界还就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各种联合体的法律地位和内外部关系、“二级法人”问题、企业集团问题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广泛深入探讨“两权分离”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的性质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搞活经济。搞活经济的关键在于搞活企业,增强企业的活力。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企业由国家行政机关经营管理,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同时企业产权界定不清,资产使用效益低下,企业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活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就如何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其经济效益,国家下达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两权分离”,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两权分离是指所有权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一般认为,“两权分离”的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和股份制三种。这三种形式,对于实现企业的经营权,搞活企业,具有较为普遍的指导意义。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在讨论过程中,学者们提出了传统物权观点、企业法人所有权观点、经营管理权观点和经营权观点等各种观点。其中较为突出并被立法接受的是经营权观点。这种观点以我国现行的立法、政策和改革实践为依据,认为经营者不一定必须是所有者,在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关系中,国家享有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这样就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而不需要所有权。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物权,只要保障其实现,企业就能够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两权分离的界限是可以根据法律在实践中确定的。坚持国家所有权,有利于保障企业为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从事生产和经营,也不妨碍企业经营权的有效行使。由于国家所有权是企业经营权的前提和依据,国家仍有效地行使着这种权利,因此它不是一种虚有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用益权。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使它与国家行政管理权区别开来,所以也不宜称为经营管理权。根据这种观点,双重所有权的观点也不能成立。经营权观点,对于澄清各种模糊认识,坚持国家所有权,丰富和完善企业财产权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4.积极探索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权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民法侵权行为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主体在造成他人损害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三个原则同时并存,互为补充,共同组成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由于民法确认了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因此人身权案件逐渐增多,理论界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围绕着人身权的性质和种类,对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各种人格权的保护,以及是否应该在民事立法中规定隐私权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从而丰富和发展了关于人身权的民法理论,并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保护人身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于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性质,民法学界普遍认为给予精神受损害的人适当数额的金钱不应称为“赔偿”,只能称为“抚慰”;关于精神损害的主体,多数学者认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的主体;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一般认为包括补充适用、适当限制和公平适用原则,不能把物质赔偿作为承担精神损害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关于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数额,大多数人认为应依据四个方面来确定,即加害人的过错形式和事后态度、损害方法和手段、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等。
另外,民法学界还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法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破产制度、继承制度等各项民法的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这些有益的探索对我国民事立法是不无借鉴意义的。改革以来,民事立法发展很快,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工作也得到了加强。十年来,全国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800多万件、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30多万件。民事司法的活跃,反过来又向民法学提出了大量课题,促进了民法学研究的深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的关键时期,面临的任务仍然是理顺各种经济关系,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生产力,以崭新的姿态跨入21世纪。与此相适应,丰富和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需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尤其是与商品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民事法律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就成为民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需要民法学家们作出艰苦的努力。我们认为,当前民法学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治理整顿流通领域,研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民法机制。
当前,流通领域存在不遵循平等、等价、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视经济合同法、拒不履行债务的现象相当严重,“三角债”已成为社会一大问题;不少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虚假广告、行贿受贿、“回扣”风尚未绝迹。这些问题的存在,干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破坏了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除了通过改革解决体制上的某些问题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通过健全民法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其中,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关于建立商品流通方面的民法机制,主要是完善债的转让制度、抵押制度和留置制度。我国民法尽管规定了债的担保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民法中没有质权的规定、对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效力等问题规定得不具体,致使一些担保不起作用。在担保方面,有关抵押和质权是否应该分离、担保物权的实现、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从事抵押行为、承包人和承租人的抵押、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等问题,都需要很好地加以研究。第二,尽快建立和健全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公平竞争,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推动平等、公平的竞争,才能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正当竞争是从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质量着手开展竞争,而不是靠关系、拿“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竞争。近年来,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法规本身不系统、不完善,给不正当竞争者留下不少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完善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第三,完善公司立法。近年来,公司热在我国几上几下,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对成立公司的条件、经营原则、公司的内外部关系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缺乏宏观调控,在公司问题上反反复复,给流通秩序增加了不少环节和混乱。因此,制定公司法已势在必行。
2.搞活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关键,因此要深入探讨搞活企业的民法机制。
在企业改革的问题上,前些年是循着“两权分离”和推行以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的思路进行。实践证明,这种思路和方法对于削弱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束缚,解放生产力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产权问题的矛盾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企业相对独立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企业负盈不负亏、资产不能合理流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当前摆在民法学界面前的任务,是深入探讨两权分离的内涵及其分离的形式,如何完善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各种经营制度,具体包括:(1)“两权分离”如何达到“适当”?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如何实现?(2)如何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权利制衡机制?(3)如何在企业间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转让机制,实现全民所有财产权形式的多样化?对待股份制究竟应采取何种态度? (4)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制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从民法的角度予以回答。
3.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问题。
前些年,民法经济法学界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法律地位上。近年来,个体、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如果加上大量挂集体牌子和混杂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实际上私营企业估计有20多万家;从规模上看,1987年资金超过百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全国共有4000家左右,甚至还有上千万元的,雇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占1%左右;从行业上看,包括工业、手工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饮食业、商业等部门,近年已有不少涉足金融业、信息咨询业、科技研究和文化娱乐业等。由于法律不配套,现有法律和法规不完善,个体、私营企业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偷税漏税、欺行霸市和哄抬物价、行贿受贿、搞不正当竞争等。其中较突出的是产权不清、假集体真私营的现象相当普遍。其表现形式为挂靠经营,即一些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领取集体营业执照,申请挂靠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有关部门,由上述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假称投资兴办集体企业;租用转借集体营业执照,租借者向出租者交纳使用费;冒名顶替,有的集体企业变卖后,产权转让给个人,但不履行变更手续;私人承包集体企业,随着企业资产的增殖,原有资产大部或全部折旧,集体企业所有权实际上已发生了转移。因此,如何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界定个体、私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就成了民法学的重要课题。
4.关于国家赔偿责任和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改变了我国在国家赔偿责任和产品责任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由于我们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加之立法比较原则,缺乏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如产品责任中的归责原则、“瑕疵”的概念、因果关系问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困难。我们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订立这方面的单行法律,对国家赔偿责任和产品责任的主体、性质、原则、过错形式、构成要件、赔偿方法和免责要件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问题也需要在理论上展开讨论。
5.关于民事立法的完善与系统化。
关于民事立法的完善与系统化,民法学界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民法通则的颁行,改变了我国民事领域缺少基本法的状况。但由于种种原因,民法通则仅仅解决了一些较为紧迫的问题,它本身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造成执行的困难,因而司法机关不得不作过多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因为是内部规定,很少为局外人所了解,而且有些解释似乎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二是有些规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内容显得陈旧过时。因此,对民法通则有进行彻底修订的必要,最佳方案是尽早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
其次,健全民法学的科学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商品经济所需要的其他各种法律制度也需配套。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的展开,迫切需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股票、债券的广泛使用,要求通过制定证券法来规范其发行和流通;银行以托收承付为主的传统结算制度的改革,必然促使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日益普及,这就要求健全票据法律;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也要求人们重视完善保险法规的工作。
6.加强民法理论与民事司法的相互渗透和影响,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实践服务的观点。
在健全民法科学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民法理论与民事司法的相互渗透和影响。我国以往的民法理论研究,比较注重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这对于从宏观上构造民法学的理论大厦,发挥民法理论对改革实践的指导作用,无疑十分重要。但是,民法学理论工作者对司法实践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民法理论还没有对司法实践产生应有的影响。因此,一方面丰富多彩的司法审判活动提出的大量问题,如人身权损害、联营合同纠纷、承包和租赁企业的债务纠纷,技术转让中的纠纷以及著作权纠纷等,没有及时从理论上予以解决,所形成的成功经验还没有从民法学理论上加以概括;另一方面,民法学界的某些讨论,往往成了脱离司法实践的概念之争或经典考证,虽然这种研究方法具有理论意义,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显得不够。因此,今后的民法学理论研究,需要克服这种倾向,要善于从司法审判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运用成熟的理论去分析。从理论上加以提高,帮助解决各种疑难问题。从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判例将在审判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应加强对判例的研究,使之科学化和规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