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
(本文系与郭锋合著,原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5月20日)

票据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适应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的需要,票据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银行分行先后试办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为了引导票据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着手研究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票据法。由于票据立法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本文仅就若干基本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票据立法与金融体制改革的关系

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是要变革旧有经济模式上高度集中的垂直型资金管理体制,使单一的间接融资形式转化为以银行信用为主、商业信用为辅,多种融资方式并存的融资体系。确立这种新型的融资体系必须开放商业信用和建立短期资金市场。

商业信用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可缺少的一种信用形式。随着经济的搞活,对商业信用的限制逐步放宽了。但由于商业信用主要受供求规律的支配和影响,自发性较强,如果失去控制,放任自流,就会冲击国民经济计划,导致信用膨胀。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实现商业信用票据化,即把票据规定为法定强制支付凭证。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书面命令,见票或到期即应支付。一旦商品交易由原来的口头信用、挂帐信用变为票据信用,原有结算方式的种种弊端就可以有效地消除,无期限的挂帐拖欠就转化为票据的约期清偿。因而,用票据立法确定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增强票据信用,简化债权关系,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是十分必要的。

短期资金市场是资金融通在一年以内的市场,其功能主要是把吸收来的社会短期资金提供给资金需求者。票据是短期资金市场中必不可少的有价证券,票据的流通、贴现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资金的横向融通,而要形成一个具有良好运转机制的票据市场,离开票据法律制度的保障是不可能做到的。只有通过票据立法明确规定票据的种类、款式、流通性以及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才能消除票据使用的混乱现象,杜绝票据的非法交易,从而把票据市场纳入有效的管理轨道。

二、票据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从总的方面来讲,票据立法既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要有利于国家的宏观控制。在此前提下,票据立法应遵循下述原则:

1.促进和保护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开放商业信用,建立票据贴现市场,推广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是金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这些方面的定型化成果,票据立法要及时,充分地吸收。另一方面,由于票据立法不是现行结算办法的简单“升格”,所以还应确认一些过去没有的制度来推动金融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比如背书转让制度、保证制度、追索权制度。

2.加强对商业信用的引导和管理。与把商业信用作为信用形式主体的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对商业信用既要充分利用,又要适当引导和控制,以抑止其可能出现的消极作用。因此,在立法时应当严格限定签发和使用票据的主体,限制票据的流通范围,严禁开立脱离现实商品交易的空头票据。此外;对利用票据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分子,还必须规定法律责任等制裁条款。

3.有比较、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票据立法的经验。票据是商品经济社会里共通的经济现象,各国票据法中有许多相同的技术性规范,并且国外较系统的、完备的票据立法已有300多年历史,积累有丰富的经验,我国票据立法应适当参考、借鉴,绝不能借口、“符合中国国情”而违背国际票据法律中通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已基本上统一于日内瓦统一票据公约,英美票据法系与日内瓦票据法系的对峙局面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70年代以来的不懈努力,有可能逐渐消除。为了发展对外贸易,我国票据立法不能不考虑到国际票据法的这种趋势。
当然,由于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别,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作法,而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取有舍。

三、票据立法的对象和任务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从这一基本性质出发,我国票据立法应该把基于票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票据的种类应该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共他结算凭证不应纳入票据立法的范围。与此相适应,我国票据法的任务主要是:

1.确立和保护以票据权利为核心的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就是票据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内容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了确保票据到期付款,我国票据立法应该规定票据行为独立、票据抗辩的限制等制度,以使付款请求单纯,免受任意抗辩的影响;应规定汇票承兑、本票发票人自行付款、支票保付等制度,以落实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付款责任。为了使债权人的利益在票据拒付时有保障,追索权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2.促进和保护票据的流通转让。为了使票据能通过流通转让权利,我国票据立法应该设立背书制度,以使票据转让迅速而安全;设立誉本制度,以使没有实际持有票据的执票人可以转让票据。此外,还应贯穿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3.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票据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所以在商品交换中,票据权利的行使也须遵守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另一方,由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连锁性,形成了多个票据关系人参加的债的链条,所以如果一味受合同自由原则支配,一切权利义务均听任各关系人的自由意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转让就会出现不安全因素。因此,为了维护商品交换秩序,我国票据立法应严格票据的要式性和无因性,限定票据行为的种类。

4.严格票据责任,制裁违法行为。票据法充分尊重票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任意性规范较多,就会使票据权利易被滥用,或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鉴于此,我国票据立法对票据发票人的资格、票据承兑制度、付款人的条件、背书方式、违法责任等应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解释票据行为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by Tong Rou Civil & Commercial Law Development Fou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