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及其影响
有关产权保护的理论最早由洛克在17世纪提出,在后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该理论强调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个人的劳动与某事物交融在一起,便自然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社会个体的劳动与社会资源相融合,即形成了个人的私人产权。洛克指出,保护个人所有权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的主要目标,而对个人所有权的保障取决于三个条件:第一,存在基于同意而制定的法律;第二,独立的法官有权根据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第三,判决由有权机构负责执行。洛克所称的劳动所有权的正当性在于,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平等地共同享有自然所提供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各种资源。
显然,该理论有其局限性,并未设想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形式恰好体现劳动与占有的分离。不过,该理论对后世立法、普通法裁决产生了广泛影响。如今,该理论也常常被用来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由于公共资源的开放和不受限制的使用,个人基于其自利目的过度利用和耗损资源,远超其承载量,最终导致公共资源枯竭,损害共同利益。根据洛克的理论,将公共资源私有化,转化为私有财产之后,就可以对所有人形成激励,让其考虑可持续的利用问题。
(二)产权保护的其他理论
黑格尔、边沁、诺斯同样对产权保护作出理论贡献。黑格尔提出,个人所有权如同人在物质世界的存在。边沁认为,所有权理念的实质在于保护期待,而如此期待和信念只能依靠法律实现。当代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诺斯的制度经济学指出,正规法律制度可以确立清晰和安全的所有权和契约制度,通常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增长。该理论深刻影响了一些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的国际组织,成为其诸多行动计划的理论基础,如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其所立足的便是财产所有权的安全和合同的有效执行对于投资、贸易以及经济增长的重要性。
(一)宪法层面关于所有权的条款
在宪法层面,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条款、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4条等均对所有权保护作出了规定。有关美国宪法征收条款的应用,美国最高法院曾裁决IOLTA(律师信托利息账户)制度构成“征收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但并不违反美国宪法;而对禁止私人对其土地进行经济上的利用政府法令则裁决其构成“征收”,应给予公平补偿。可见,财产的预期安全十分关键,但并非绝对,法律体系应对所有权领域变化的方式以及法律影响所有权的规则都是法治有效性的关键要素。对于德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所有权规定,这是独立的法律制度,其保护范围取决于案涉所有权与该制度角色的关联;就其与民法所有权的关系而言,更多扮演补充角色,比民法所有权更为宽泛,可能牵涉到主体的自由和尊严问题。
(二)国际公约中的所有权保护
在国际公约层面,自二战之后,国际人权法的多部文献对所有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予以了确认。其中,《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附属议定书》第1条对所有权保护规定得最为完善。该规定背后存在冲突的目标,使其为缔约国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余地,反映保守观念。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对所争议的政府行为对个人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细致评估,承认了所有权与个人的尊严和身份之间存在联系,将政府行动的类型扩展到各类对所有权能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根据该法院阐释,第1条包含三条规则:第一条为一般性规则,法院审查首先关注其他两条特别法规则;第二条规定所有权的剥夺,既要审查形式,还要调查是否存在变相征收;第三条规定财产利用的限制。此外,该条的权利主体包括法人,其指“法律”有质量要求,“财产”涵义宽泛;该条为国家设定了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尽管后者极少被适用。
(一)法治与产权保护
法治不存在统一标准,但有一些共通要素,包括形式与实质层面。所有权保护与法治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是法治实质层面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可以有效保障个人免受公权力机构的滥权。法律必须确立相关的所有权规范,以保持社会的组织与运转。所有权并非是国家赐予公民的礼物,所有权有其自身的法律依据;任何所有权体制都不会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国家可以随意以其认为适合的条件来剥夺私人对其财产享有权利;反之,正确的出发点应该是承认所有权自下而上产生的洛克主义立场。不过,现代更多的国家将所有权视为满足其工具性目的的一种手段。
(二)我国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沿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重大的制度性变革的成功关键就在于对产权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尽管当时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私有产权制度。我国产权保护的标志性成就是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庄严写入宪法;作为其具体实施,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产权保护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大大加快了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进程。时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由此可见,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一方面,产权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涵,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法治的完善,因为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使个人免受公权力任意性决定的侵害,这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产权保护最终必须依赖于法治,因为法治能依法平等和公平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可以有效地确立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三)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所有权保护制度
征收制度作为所有权消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检验所有权保护制度有效性的试金石,直接关乎法治秩序。其本质是以国家强制力来解决不动产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尽可能地使被征收对象在征收后处于更好的经济状况。对于征收制度而言,应主要考量三大方面,一是关乎国家干预正当性的公共利益,二是征收补偿,三是平等与公平保护的涵义。
首先,关于“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范畴,应重视比较法经验。对我国来说,尽管《保护产权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但实践中这一问题仍然存在;法院未来应以司法解释或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列举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典型类型,确立明确的裁判指引。其次,关于征收补偿,目标是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不造成损害,要尽可能实现经济上的同等性,完善的征收补偿程序是对政府的任意性决定的有效制约。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也是比较法上的一项共通原则。就我国而言,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在总体上层级较低,而且欠缺足够的可操作性;部分省级政府的征收补偿标准确立存在问题,容易导致最终的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不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关于平等与公平保护的涵义,产权平等保护是产权公平保护的内在要求,强调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意味着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合理地界定产权的内涵、外延及其具体内容,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内涵和重要保障。尊重和保护产权是法治原则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亦可以促进法治的完善、规范公权力机关的行为,从而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妥当平衡。产权的有效保护归根结底必须依赖于法治,企业营商环境的优化也必然选择法治化路径。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当下,尤其需要深入领会“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重大政策表述的深刻内涵,突出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妥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制度;另外,要实现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的产权实行真正的平等保护,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本文文字编辑颜佳怡。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