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2023年2月25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侵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  民法典  商行为  
[ 导语 ]
     《民法典》规定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合称为投资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七大类民事权利之一。投资权虽然也是绝对性财产权,却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这些绝对性财产权有所区别,在保护方法上也有不同。目前在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司法保护上,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做法,特别是对其他投资权的内部相对性义务人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采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与传统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和规则相悖,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对此,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一文中,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权利地位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比较了股权和其他投资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及保护方法的区别,研究了司法实践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内部侵害进行保护的做法,探讨了股权和其他投资权民法保护方法的立法欠缺,最后提出了“投资权请求权”这一新概念,并尝试将侵权请求权与投资权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建全面保护投资权人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请求权体系。
一、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权利地位和特点

(一)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权利地位界定

《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民事立法没有规定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民事权利类型。《民法典》将股权与其他投资权并列,成为我国第七种基本民事权利,这在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上具有重要意义。股权通常指民事主体因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但这一概念可以拓展至民事主体投资于其他企业享有的类似于股权的权利。其他投资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投资享有的权利,由《证券法》等具体法律规定确定这些投资性权利的具体内容。股权与其他投资权是并列关系,两者合称为投资权。

(二)股权和其他投资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及保护方法的区别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这五大类财产权利。这五种财产权利有各自的特点和保护方法。


(三)比较结论

第一,所有的财产权防御外部侵害的侵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相同,都适用侵权请求权,不必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第二,债权和股权及其他投资权通常不存在外部妨害行为,因而无法适用固有请求权的保护方法。第三,对财产权的内部侵害的保护方法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民事责任属性的差异。

二、司法实践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内部侵害进行保护的做法

审判实践中,由于资金募集人、通道管理人、资金使用人等的过失行为造成投资权人损害的,通常以追究侵权责任的方法予以保护。

(一)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方法


(二)对典型案例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

华澳信托赔偿案中,华澳信托作为信托通道,实际上是诈骗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华澳信托因受欺骗,对投资人的财产管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构成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保护的不是“投资人”的投资权,而是“投资”资金的所有权,本案适用法律正确。GG信托赔偿案与前案不同,信托公司没有非法经营,更不是诈骗。由于基金项目的投资经营失败,造成投资人的损失,受到侵害的是投资人的投资权,而不是“投资人”的资金所有权。参照华澳信托赔偿案的法律适用方法,在GG信托赔偿案中认定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确认GG信托赔偿案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

1.GG信托赔偿案法律适用错误的表现。首先,GG信托赔偿案的原告所具备的其他投资权并没有被该权利之外的其他任何义务人所侵害。其次,造成投资人投资权损害的行为人,是资金募集人的投资公司、提供信托通道的信托公司以及使用资金的融资人。再次,投资人的投资权与义务人负有的义务之间具有相对性,违反该义务造成的损害是包含在投资合同范围内的预期利益损害,因而不构成侵权责任。最后,GG信托赔偿案的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进而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2.GG信托赔偿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一是对华澳信托赔偿案法律适用的理解有误。二是投资人向信托公司的基金项目投资取得的不是债权,而是投资权。

三、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民法保护方法的立法欠缺

(一)对民事权利的一般保护方法

对不同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虽然最终都是用民事责任来强制义务的履行,却有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固有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区别较大。《民法典》的编纂实现了侵权责任向债的回归,完善了物权请求权,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在理论上也承认知识产权请求权和继承回复请求权,形成了民事权利保护的两种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实现了我国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飞跃。

(二)《民法典》对投资权保护方法规定不足

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请求权予以保护;但投资权作为绝对权本身也包含固有请求权,《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公司法》《信托法》等只规定了赔偿责任,对其请求权的具体属性也没有规定。法律未对保护投资权的请求权类型作出区分,难免对投资权内部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错误。

四、保护投资权的侵权请求权和投资权请求权

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相似但又不同。

(一)防御投资权外部侵害的保护方法是侵权请求权

与其他绝对性财产权不同,股权和其他投资权一般不会受到第三人的妨害,故不用投资权请求权防御第三人的妨害行为。当第三人侵害股权或者投资权时,以侵权责任保护具有绝对权性质的股权或者其他投资权,当无问题。但学界对保险投资权受侵害时的请求权基础存在疑虑,不过,第三人侵害保险投资人的权利的行为,既可以看作是侵害保险合同的债权,也可以看作是侵害保险投资权,属于请求权竞合,权利人选择行使哪一个请求权都可以。

(二)防御投资权内部侵害的保护方法是投资权请求权

研究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保护方法,重点在于防御投资权的相对性义务人的内部侵害。

1.对股权内部保护的股权请求权。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就会受到损害。违反相对性义务的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保护了股东的股权及其利益。因此,应对《公司法》规定的保护股东股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体系,可以叫做股权请求权,其性质是股权的固有请求权。

2.对其他投资权内部保护的其他投资权请求权。投资人行使其他投资权请求权,可以依据《信托法》第27条、28条、32条的规定,请求未尽相对性义务的资金管理各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自己的投资权,实现投资利益。

3.股权请求权和其他投资权请求权合称为投资权请求权。既然股权和其他投资权都是投资权,就可以把两种请求权合并,统称为投资权请求权,概括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内部保护方法的请求权,成为一个统一的固有请求权。

(三)对投资权请求权的界定

投资权请求权,是指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包含的保护自身免受侵害,在对股权或者其他投资权负有管理义务的人违反相对性义务,造成投资权损害时,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的固有请求权。特点是:第一,投资权请求权是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从权利;第二,投资权请求权是救济权、固有请求权;第三,投资权请求权是投资权的消极权能,只有在投资权受到内部侵害时才发挥作用;第四,投资权人享有的这个固有请求权,与绝对性义务人侵害投资权时权利人享有的侵权请求权内外结合,构成投资权的请求权保护方法体系。

(四)与投资权请求权对应的固有责任

投资权请求权对应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特别值得学界研究。订立交易性质的合同产生的是债权,订立投资性合同产生的是投资权。民事责任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还有其他责任。固有请求权所对应的民事责任可以称为固有民事责任,是其他民事责任的一种。在GG信托赔偿案中,判决信托公司对基金投资人损失承担100%或者40%的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上应当是固有责任。如果数个基金管理机构都有过错的,承担的是连带的固有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中一个机构的过错所致,该机构应当承担100%的固有赔偿责任,不应当承担40%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投资权请求权的固有责任能否与侵权责任竞合

在投资权的行使过程中,相对性义务人违反义务,造成投资权的损害,侵害的通常是投资权,不会损害投资权人的固有利益,因而也就不存在侵害投资权的固有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存在适用侵权请求权来保护投资权的对内防御问题。例外是,在投资型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义务人违反义务造成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损害时,义务人承担的既是违约责任,也是固有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和固有责任的竞合,权利人有权选择适用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固有责任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五、结语

股权和其他投资权都是投资权,是民法和商法的跨界性民事权利。《民法典》将其规定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但理论上尚欠缺对基本理论和适用规则的深入研究,因而存在保护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理论模糊与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股权和其他投资权虽然也是绝对权,但其保护方法与其他绝对性财产权不同,侵权请求权针对的是投资权的绝对性义务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投资权请求权是针对权利内部的相对性义务人违反义务造成投资权人损害的救济,行为人承担的是固有责任。侵权请求权与投资权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对投资权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全面保护投资权人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权。



(本文文字编辑魏靖。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 参考文献 ]

本文选编自杨立新:《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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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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