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应在资本多数决规则下,通过体系调适回应少数股东的正当关切,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化解贯通的权利
姚明斌:婚外有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悖俗规则的体系检视——基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展开
应借助“婚姻忠实”的规范目的软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中无效效果对善意相对人的误伤。
本文通过基本范式的廓清、底层逻辑的梳理与三阶层审查标准的建构,试图在体系化思维中解决格式条款效力审查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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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原则上应具有可转让性、可代位性与可抵销性,并与强制执行法中的财产豁免规则相协同。
公司法应在资本多数决规则下,通过体系调适回应少数股东的正当关切,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化解贯通的权利制度
应采法人实在说,区分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和合同效力,满足适用场域、主体、内容、形式等条件时,具备组织法效力。
应明确真正利益主体是新生儿,监护人取名时应当维护其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姓名变更规则应区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