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编纂,随着总则讨论的深入,人格权是写入总则,还是单独成编,已经成为现在争论的焦点。
社科院研究员梁慧星不久前在四川大学的演讲中提到,现在的讨论把人权法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对这点做出了批评,我完全同意。其实,人权提高不是通过民法典,主要还是要通过宪法限制权力,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但是,梁慧星在这个问题上又有发挥,把人权保障与中国的人权问题联系起来,说很多人无视中国人权问题的进步,并指出不能认为现在保护水平很低、保护状况很糟糕。这就有点把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混淆,就会超出学术讨论的范围。
梁慧星在演讲第四部分谈到了乌克兰的人权法立法,不赞成中国民法典模仿乌克兰民法典。严格说起来,我们提出人格权时,还没听说过有乌克兰民法典。2002年提交到全国人大的民法典草案,九编中就有一个是人格权。之前民事立法组也讨论过多次,同意写上,说明在上个世纪末我们就已经提出这个问题,而乌克兰民法典是2004年才通过的。在这一点,我们也不需要用乌克兰民法典来结合我们的民法典。梁慧星在文章中大量引用了《红旗》杂志和《求是》杂志等的内容,甚至与乌克兰颜色革命相联系,认为乌克兰两次颜色革命与民法典的人格权编有“某种因果关系存在”,也是把政治问题提高到学术高度。
大家知道,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在讨论问题时,我们习惯把学术问题提高到政治高度,所谓“上纲上线”,把批评提高到批判角度,这是很危险的。这种现象不应该再在我们的学术界出现。
我赞成人格权独立成编,从全国人大民事立法研究组讨论民法典至今,我的态度就是很明确的。一个原因是,现代民法不断发展,尤其是商法,已经表明人格权不再局限于德国民法典上人格权的概念。商法更是表明,人格权可以评估、转让等。时代终究变化了,商法给民法的突破带来很大影响,一定要考虑到商法发展在民法典编撰中起到的巨大作用。
我主张人格权单独成编的第二个理由是,原来的人格权已经没法单独再放在总则,总则容纳不了人格权的内容,比如隐私权,如果浓缩在总则,可能会出现内容庞大和体例不相称。就像当初侵权责任单独成编一样,侵权本是债法中的一小部分。随着时代发展,应该把新要素考虑进去,尤其应该注意到商法对民法的影响,突破现在的一些陈旧观念。
我还想说一点,现在关于人格权的研究,学者明显是分不同派的,但这并不妨碍交流。今年在海南举行的民法学年会,我谈了团结的问题,大家可能会奇怪,我的讲话为什么要突出谈团结问题,这是有所指的。民法学界应该都有所了解,如果内部不能实现团结,就容易给队伍带来很大不稳定。
我有一点感觉,商法团结的气氛比民法更好一点。我还有一点意思,特别希望民法学界,更多体现团结的精神。团结的一个很重要表现就是学术讨论,民法本来就是最讲团结、协商和民主的领域,不应分成不同派系,不同观点互相歧视。自古“文人相轻”,可以理解,但应该有一个限度,要尊重彼此。
所以,我今天就主要谈上面三个问题,第一是学术讨论不要上升到政治高度,第二是要重视商法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作用,第三,要团结,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团结,只有团结才能把队伍发展好,把民法典制定好。
作者: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来源:财新网
(实习编辑 戈文/助理编辑 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