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被拆了,附着在房子上面的抵押权还存在吗?
当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案涉房地产被拆迁、征收的事实,对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产生影响。
二、抵押人有义务就房子拆迁通知抵押权人吗?
有义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设定了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保证城市拆迁过程中抵押权人的权益。
三、拆迁人有义务就房子拆迁通知抵押权人吗?
有义务。在现实中,抵押人常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为抵押人并不会因履行上述义务而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反而常会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独自获得拆迁赔偿款,并逃避房产抵押负担。拆迁公司作为实施拆迁行为的民事主体,负有尊重拆迁标的物权利人之责任。理由在于,拆迁公司地位相对中立,应该主动通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的拆迁情况。
四、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拆迁人“还钱”吗?
可以。应该在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由拆迁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较为妥当。理由如下:第一,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损害到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时,抵押人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人。第二,拆迁人的过错在于,其未能查明房屋上设有抵押权,并在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将拆迁款直接交付给了抵押人,又因抵押人擅自使用拆迁款,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就拆迁款优先受偿,其过错行为与抵押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法院会根据拆迁人过错的大小,确定其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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