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于改编作品名誉权侵权的相关规定
改编作品名誉权侵权,尤其是关于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的名誉权侵权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法第1026条则规定了行为人需要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例如对内容来源进行可信度调查,对内容的时限性进行复核,并合理预测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该法第1027条则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影射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备案须知》的规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侵犯名誉权与否,须从夸张和虚构的情节是否构成了对原型人物的侮辱、诽谤的角度判断。那么在司法裁判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二、改编作品侵犯名誉权的司法红线
在冯景华、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景华以电视剧《赵尚志》侵害其祖父冯界德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从一般人的角度看,祖父冯界德的自然状况、经历、生活环境等自然特征与《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高度一致,影视中心在剧中将冯界德塑造成向日本军队出卖赵尚志行踪的叛徒,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赵尚志》第十二集中的“冯界德”虽与冯景华祖父同名同姓,但二人所从事的行业并不相同,不能认定剧本中的“冯界德”是以生活中冯景华祖父为原型,其系虚拟人物。冯景华无证据证明影视中心在使用“冯界德”这个名字时,主观上具有过错。影视中心的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未侵害冯景华祖父的名誉权。
其后,冯景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黑龙江省检察院考察后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
1.根据《关于冯国斌同志家庭历史结论》和《证实材料》,能够证明《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与冯景华祖父具有高度一致性,《赵尚志》剧中的“冯界德”并非虚拟人物。
2.电视剧《赵尚志》将冯界德刻画为向日本军队通风报信、出卖赵尚志行踪的特务,但该事实在历史文献中没有依据和出处。
3.虽然不能认定影视中心在《赵尚志》剧中对冯界德这一人物的塑造具有侵害冯界德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但其为作品情节需要而塑造的该人物,使用冯界德真实姓名不妥,放任了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存在主观注意不够的过错。影视中心虚构事实贬损了冯界德形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4.《解答》第七条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条件之一是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电视剧《赵尚志》是公开发行的影视作品,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在观看相关剧集后,均会形成是冯界德向日本军队出卖了赵尚志将军行踪,冯界德是反面人物的评价。影视中心的行为足以达到使冯界德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至于影视中心对此事的看法及冯景华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正常入党和提干并不是判断冯界德名誉是否受到损害的评价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改判黑龙江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向冯景华赔礼道歉,并赔偿冯景华12万元。
由此可见,确定改编创作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誉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确认同原型人物的一致性;(2)在故事原型的基础上创作或补充、修改的情节与真实不符,含有虚构、夸张、批判等内容;(3)该内容容易引起观众以为该部分情节就是故事原型人物本人及其真实行为,从而对原型人物进行负面评价的。此外,侵权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相当过错,从而构成侵权。
三、改编作品避免造成对原型人物侵权的方式
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作品是否应当事先取得授权,这一问题目前尚有争议。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基于真人真事改编作品难免会涉及到故事原型的肖像和隐私,为了避免日后引起法律纠纷,最好能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如需虚构情节,用列举的方式列明要虚构的情节,事先与故事原型或其亲属沟通。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备案须知》,基于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事迹改编的电影如果未提供其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该电影就无法备案,这将会影响到影片的拍摄和上映。
若仅对真实事件本身加以创作,则需避免出现原型人物的名称、肖像、隐私信息等,可以考虑选择:对非主要情节进行小幅度、合理的改编,从而不至达到使原型人物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或者,大幅度改编,使一般受众难以或无法将二者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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