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景解析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小到日常生活用品,大到手机、车子、房子等等,在分手时这些财产能否要求返还,还得结合具体情形分析:第一,判断双方互赠礼物是否构成民间借贷,若构成民间借贷是需要返还的;第二,需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在构成赠与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看财物价值的大小,另一方面需要判断是否是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通常情况下,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是贵重物品,则分手时可以要求返还。若是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可能构成彩礼,如果具有彩礼性质,而最终并未缔结婚姻,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二、法院怎么看
(一)赠送的贵重物品
案例一:黄某和胡某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黄某的手机因故遗失,胡某便为其购买价值6000元的手机,然而好景不长,不久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于是胡某便诉诸法院主张购买手机的费用构成借款,要求黄某返还购买手机的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恋爱期间互赠礼物以满足情感的需要是常理之事,并不以长期关系维持为条件。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黄某暂时没有负担能力的前提下,胡某为黄某购买价格将近6000元的手机的行为,视为赠与更符合常情常理。最后,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涉手机现已交付黄某,并由黄某使用和支配,可见黄某接受该礼物。综上分析,胡某为黄某购买手机支付费用的行为并非借款行为,应为赠与行为,胡某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现胡某请求返还手机的费用,实为请求撤销赠与合同,鉴于案涉手机已交付黄某使用并支配,现黄某也不同意返还手机或手机费用,故胡某请求返还手机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二)赠送的大额财物
案例二:于某和王某为男女朋友,双方恋爱期间于某多次向王某大额打款,其中包括5月20日微信转给王某520元。2021年7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于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相关款项,但王某未返还,于是于某便诉诸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相关款项。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大额款项是于某赠与王某的大额财物,从双方相处时间、社会常理而言该款项已经超出了男女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的范围,应视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带有彩礼性质,现双方结婚已无可能,王某应返还原告于某上述款项。但5月20日微信转给王某520元,从转账的时间、金额和对象来看,该部分款项性质与彩礼大相径庭,系于某基于双方情感自愿的付出,受赠方依法无需返还。”
三、民小商提示:
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在构成赠与的情况下,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在受赠人已实际支配并使用相关物品时,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关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在第二个案例中,大额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但520元的转账则被认定为基于双方情感的自愿付出。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或给付金钱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增强好感、培养感情,一般为赠与性质。但双方分手时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做如下区分: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消费支出,系一方基于双方的感情对另一方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二、赠送的大额财物,若是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的,可能构成彩礼,分手时可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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