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结构性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向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从而把这种先天的利益失衡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使之逐步符合实质公平。在有用工事实而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会面临许多不利后果,如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维权举证不容易等。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有助于固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难度,增强其维权能力,维护正常有序的劳资关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2008年施行以来,我国劳动者就业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显提高。《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和第82条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1)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条款使得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涉诉风险与违法成本显著提高,对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了一种自动性高、威慑力强的倒逼机制。
二、劳动合同的本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
劳动合同的本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对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要式性要求,主要是从便利举证的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1条和第162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经由劳动者授权,第三人可以以劳动者的名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发生效力,劳动者应受该劳动合同的约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因出差等原因主动提出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妥善留存劳动者授权第三人代签、劳动者知晓且同意劳动合同内容的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但是,用人单位不可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情,用人单位亦未对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实质上未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故可以认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由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出示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劳动者签字处笔迹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结论为劳动合同中签名字迹与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的情况下,则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系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比如,在马某与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中,用人单位提出,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非当场签名,故可能存在劳动者让人代签的情况。法院根据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续签合同通知的内容、讼争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曾申请工伤等事实,综合认定用人单位主观上一直确信讼争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本人所签,已尽到诚信义务,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结论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的“二倍工资”规则,起到了有效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根据代理规则,劳动者可以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但是,当发生劳动争议且鉴定结果表明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劳动者本人书写时,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进行举证证明。因此,小编在此建议,劳动者本人应与用人单位当场签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由他人代签的情况,并且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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