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亮点解读
2023年3月24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不但在篇章设置和条文数目上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展至10章86条,而且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同时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整体上,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 内容摘要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同时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整体上,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 内容 ]

一、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

第一,对妇女生产生育的保障。产妇在生育手术过程中,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使用无痛分娩等事项,医院一般交由配偶或者妇女的其他近亲属等知情同意人选择。然而,如果上述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产妇本人同意医生也无法从事相关医疗行为,并由此引发如“8·31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悲剧。针对上述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也就是说,妇女是自己身体的第一决定人。医院在为妇女进行相关医疗诊治的过程中,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决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风险告知同意书可以由配偶及其他近亲属签字;但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行使选择权的情况下,应该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由本人自行决定。

第二,拓宽妇女遭受性骚扰后的维权渠道。妇女权益保护法着重对妇女遭受性骚扰后的维权方式作出规定。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妇女遭受性侵害后不但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相关单位在接到投诉的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而且还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还对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义务作出要求,用人单位应通过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第三,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住宿经营者对于妇女有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妇女权益的及时报案义务。在生活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通常位于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可能有人从事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住宿经营者应及时准确登记入住信息,保留相关监控内容并且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规定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2020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的影响,《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结合《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报道范围的行为,不但应当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被行政拘留并被处以相应罚款。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应当谨慎尽责,发布报道前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同时注意保护妇女隐私,坚持适度原则,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第五,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早在2015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本法约束。然而,《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却难以涵盖婚恋交友过程之中和之后,以约束一方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的行为。由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看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了《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二、对妇女公平就业的保障

第一,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同样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将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进行总结,并通过一系列规定进行纠正。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实施如询问妇女婚育状况和将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再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最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三、对妇女财产分配的保障

第一,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联名登记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权属认定,通常是离婚诉讼争议的焦点。《妇女权益保护法》第66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可以看出,本条能够为女方确认并主张争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明确离婚诉讼中夫妻如实申报财产义务。民法典1092条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实施上述行为的往往是掌握家庭财政主导权的一方,而另一方极有可能因无法充分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调查取证权,并且双方均有如实申报共同财产的义务,本条规定能够有效解决婚姻弱势方举证难的困境,并且能够促进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效率。

 

 

(图源网络)

[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旧对比》,载微信公众号“法治政府研究院”,2023年3月23日。

发表评论
推荐阅读
王轶:什么样的文章是法学期刊应当发表的好文章?
法学期刊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繁荣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各期刊应在区分文章层次的基础上,决定所刊发的
王利明: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王利明:中国古代的法典为什么大都称“律”而不称“法”
中国古代“律”与“法”存在区别,法律意义上所说的“法”与“律”对应,但现代的法律具有全新的价值追求。
热门排行
学术公告
相关文章

编辑:顾晨阳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