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墓碑刻名中的侵权类型
(一)墓碑刻名中的故意漏刻侵权
墓碑刻名既表达了生者对于逝者的追思,同时也体现了特定的身份关系与社会关系。实践中最易发生矛盾的便是在墓碑上故意漏刻他人姓名的纠纷。例如,在湖南省新田县的一起纠纷中,侵权人在制作父亲墓碑的过程中,只刻自己一家的姓名,拒绝为其他兄弟姐妹刻名。再如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的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侵权人在迁坟过程中未向居委会上报被侵权人姓名,导致新立墓碑中未刻有被侵权人姓名。子女在父母墓碑上刻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同时还会影响到其社会名誉与社会评价。因此子女及近亲属在墓碑上刻名的权利关涉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是指作为法律主体得到承认和尊重,即人作为人应当受到的尊重。《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因此,侵权人故意漏刻他人姓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此种新型人格利益受到一般人格权规则的保护。
(二)墓碑刻名中的拒不除名侵权
除了漏刻他人姓名外,墓碑刻名中拒不除名的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例如,伴侣在离婚或分手后,要求从对方亲人墓碑上除名。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对方拒绝履行除名要求,那么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或长期同居关系中,一方将另一方的姓名刻于墓碑之上往往征得了对方的同意,故刻字行为不存在捏造事实或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的主观恶意。但如果关系破裂后,在对方提出除名要求的情况下,刻字一方仍然拒绝除名的,便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而且此时,碑文的内容足以使公众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墓碑刻名中的侵权救济
针对墓碑刻名中的侵权纠纷具体有哪些救济手段呢?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因此,故意漏刻他人姓名或拒绝为他人除名的侵权人,应当及时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被侵权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少墓碑刻名纠纷中的被侵权人往往还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是否所有此类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呢?《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如果未能达到严重的程度,是无法要求被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
四、总结
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墓碑刻名纠纷既涉及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尊严的侵权问题,也涉及到具体人格权如姓名权的侵权问题。墓碑刻名是传统家风文化的象征,在我国的历史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乎着家族联系以及人的尊严与情感。当我们在此类纠纷中自己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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