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萨维尼著,朱虎译:《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二卷)
2023年9月8日      ( 正文字号: )
[ 内容摘要 ]

德国法学巨擘萨维尼划时代民法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的第一、二卷中译出版,该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梓萱博士后研究人员翻译。

[ 内容 ]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德国19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1779221日出生于美茵河畔法兰克福,18611025日逝世于柏林。先后执教于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历任柏林大学校长、普鲁士枢密院法律委员、莱茵州控诉法院兼上诉审核院枢密法律顾问、普鲁士国务兼司法大臣、内阁主席。最重要的著作包括《论占有》、《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当代罗马法体系》和《作为当代罗马法之部分的债法》。

 

前言

作者 title='转到底部注释[]' name=''>[]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

引自 | 《当代罗马法体系》

如果一个科学领域,例如我们的科学领域,通过许多时代的不懈努力而被建立起来,那么属于当代的我们就会享有丰富的遗产。不仅仅是我们所掌握的大量已被获得的真理,而且精神力量的任何尝试方向,之前时代的所有努力,无论它们是卓有成效的还是失败的,对于我们都具有许多好处,它们可能是典范,也可能是警示,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是与过往几个世纪的联合力量一起工作。如果我们现在由于懒惰或者自满而疏忽了我们所处境地的自然优势,并且我们仅仅是非常浅薄地考虑以下问题,即在上述丰富的遗产中,有多少对我们的文化产生了构成性的(bildend)影响,那么我们就放弃了这些无比珍贵的财富。这些财富与真正科学的本质是密不可分的,而此本质就是科学信念的共享(Gemeinschaftlichkeit)以及持续的生机勃勃的发展。没有这些发展,上述共享会变得死气沉沉。为了使这种情形不会发生,我们必须期望,个人所尝试的和获得的东西应不时地在统一的意识之中而被总结。因为,同时代的科学工作者之间的对立常常非常尖锐;如果我们对所有的整个时代进行比较,则这种对立更为激烈。但这并非选择其一而拒绝其余的问题,毋宁说,任务在于将所察觉到的对立融合成一个更高的统一,这在科学中是通往确定发展的唯一途径。对于这种总结性的工作而言,合适的思想倾向是对于我们前辈所做出的伟大贡献保持一种敬重。但这种敬重不能退化成一种狭隘的片面性(Einseitigkeit),这样,思想的自由会受到侵害。非常必要的是,将目光投向于科学的最终目标之上,在与此目标的比较中,即使是对个人有所助益的伟大贡献也必然存在不完美之处。

 

 

法学的历史观点完全被错误理解并且被歪曲,它常常被这样理解,即在法学的历史观点中,产生于过往的法构成被认为是至上之物(Höchstes),必须维持这种至上之物对当前和未来的永恒支配。法学的历史观点的本质毋宁在于对所有时代的价值和独立性的相同承认,它最为重视的是,应当认识到连接当前和过往的生机勃勃的相互联系,没有这个认识,对于当前的法状态,我们就只会注意到其外在现象(Erscheinung),而不能把握其内在本质(dasinnereWesen)。在罗马法的特别运用上,法学的历史观点的目的并不像许多人所主张的那样在于给予罗马法对我们的过度支配;毋宁说,它首先要在我们的全部法状态中发现和确认哪些事实上起源于罗马法,由此我们并非无意识地被罗马法所支配;但此外,法学的历史观点力求在我们法意识(Rechtsbewutseins)的罗马法元素中,分离出那些事实上已经不再重要的仅仅因为我们的误解而继续具有妨碍作用的虚假存在的那些元素,以便那些依然生机勃勃的罗马法元素获得发展和产生有益影响的更为自由一些的空间。本著作的目的尤其不在于给予罗马法一种过度支配地位,因此,它否认罗马法在为数不少的法理论中的可适用性,而这种可适用性迄今获得了普遍的接受,甚至一些始终标榜为历史学派的对手的人也接受了此种可适用性。在这里,作者的观点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此观点的大部分内容在三四十年前就已经被公开表达了;毋宁说,在此现象中存在这样一个证据,即人们经常对历史学派,尤其是对我所做出的上述责难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在公正的人士之中,这一阐述可能有利于逐步消除所有的学派争论以及与此相关的学派名称;特别是,促使最初使用历史学派这个名称的原因,以及在当时有必要克服的流行错误,现在已经几乎完全消失。虽然这种形式的继续争论有助于使许多对立更清晰地显示出来,但是坏处无疑大大超过了此种好处,因为它妨碍了对他人成果的公正判断,本可以更为有益地用于科学共同目标的力量却被浪费于学派争论之上。我绝对没有忽视科学争论的巨大好处,甚至认为争论就是科学的存在条件;同样,在个人精神力量的种类和倾向中,将会始终注意到它们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科学的真正生命恰恰产生于这些相互对立部分的共同作用之中,不同力量的承担者应当始终将他们自己视为此宏伟大厦的建设者。如果相反,我们容许他们进入相互敌对的阵营,并且试图通过学派名称的不停使用而使对立相当个人化,那么,我们的理解几乎从根本上就是不真实的,其结果也就只能是有害的;个体的独特存在和作用就会从我们眼前消失,因为我们主要是将其作为一个学派的拥护者而赞同或者攻击他,这样,我们就会丧失有利于我们自身素养(eigene Bildung)的自然得益,这些得益本来是我们从他工作对我们的不受干扰的影响中所能够获取的。

 


 

如果现在通过这种方式,试图通过本著作给予罗马法一种对我们的不适当的支配地位这种努力已经被明确否定了,那么在另一方面,同样应当明确承认的是,即使对于我们当前的法状态而言,有关罗马法的细致知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甚至必须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即使这个信念在这里没有被明确表述出来,它也仍然通过现在这本内容非常广博的著作这一工作——也即通过事实——清晰显示出来。需要取得相互理解的只是罗马法知识重要价值的根据和特性。

对于体系化描述,许多人要求,如果某内容没有在之前的描述中找到其充分的根据,因此无法在之后的内容中被包含,那么它就不应出现在此体系化描述中。本著作极大地违反了这个要求,因为对于这样的一部著作而言,我从来不承认上述要求是一个应被大致遵守的规则。在上述要求中存在一个前提假设,即读者并不知道这些素材,需要对他们进行启蒙,使他们从现在开始认识这些素材,如果是基于初级课程设置的目的,那么这是正确的。但很难有人会试图通过像本著作这样详尽的著作来开始学习法学。毋宁说,本著作的用途在于,已经通过课堂讲授或者其他书籍而对素材有所认识的人通过它对已经取得的知识进行审查提炼更好的论证以及扩展。在任何一个描述点上,都可能会要求将他们已经知道的知识唤回到他们的意识之中,即使此知识是之后在本著作中才被首次特别描述。如果这种方式没有被采取,那么人们就必须采取以下途径,即或者完全放弃描述法律制度的最为重要以及最为富有成效的亲和性,或者将此描述置放于一个位置,在这个位置中,此描述变得非常不清晰和没有效力。因此,如果生机勃勃的直观(lebendiger Anschaulichkeit)这个好处事实上只能通过一种有选择的顺序安排而达成,那么此选择就不需要其他证成——如果通过这个理由,一些人仍然不能放弃上述责难,那么这些人就要回想一下,在详尽的专题性著作中,他们提出了许多前提,但这些前提不能在此专题性著作中找到其根据。对于一部内容广博的体系性著作的作者而言,较之一部专题性著作的作者,为什么在这一点上前者要享有更少的权利?

但在这里,为了消除一个预料中的异议,我们必须考虑一下专题性著作,它们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近来我们的科学最为重要的发展都是通过它们而被尝试,但同时对此存在一个误解,此误解涉及专题性著作与内容广博的体系性著作的关系,在许多人那里都可以发现此误解。他们认为每一部专题性著作都是体系整体的一个具体部分,它们根据体系整体而被偶然地特别研究和论述;根据这种观点,为了通过专题性著作的组合建立一个令人满意的体系,所需要的只是足够数量的优秀专题性著作。但本质性的区别在于,在专题性著作中,具体法律制度的立场是被任意选择的,以便从此立场出发认识其与整体之间的关联;但是如果这样做,素材的选择和编排这些处理方式就会完全不同于以下情形中的处理方式,即在此情形中,此法律制度是在与完整的法体系之间的关联中而被描述的。我认为此评论是必要的,这是为了预先解释和辩护以下情形,即在本著作中,占有理论的描述形式完全不同于我之前特别描述此理论的专题性著作中的描述形式。

在本著作中,除体系本身之外,还存在一些冠名为附录的特别研究;根据不同的理由,我认为这种安排是必要的。有时一个具体的问题要求非常广泛的研究,以至于由此其在体系的展开中会远远逾越正确的界限,这样,自然的关联就会被破坏。在其他情形中,一个法概念会对体系的完全不同部分发挥相同的影响,这样,只有一个特别的描述才能够对对象进行详尽的研究;这一点尤其适用于以下这个详尽的附录,即在此附录中论述了错误理论(附录)。最后,考古式的(antiquarische)研究完全不在本著作的计划之内;但有时,此种研究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这样,如果不在附录中给予这种研究以合适的位置,那么现代法律制度也就无法完全被理解——在素材之中,无法划定一个完全确定的界限,以区分哪些素材属于体系哪些素材属于附录,很多人也许就会希望,在有些地方,比实际安排的内容更多或更少的内容应被放入附录中。但在此问题上,个人享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这种余地也并没有危险。

本著作的素材是在讲课中逐渐收集和整理的,这些课程是我自19世纪始所开设的罗马法课程。但这里所展示出来的形式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所有的讲课都只是作为对此的准备工作而被利用。因为课程是为初学者而开设的;它应当使初学者意识到一些新的不熟悉的对象,试图将这些传授与听众的其他知识以及他们所受到的一般教育连接起来。与此相反,著作者是为专家而写作;他预先假定这些专家已经拥有了这些知识的当前形态,将他的传授与专家的此种拥有连接起来,并且敦促这些专家和他一起重新思考他们已经知道的知识,由此使他们对知识的拥有得到澄清确信和扩展。这两种传授形式之间的对立是不可否认的,但它们之间的转化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无可指摘的。著作者有时也以以下的方式来论述这些素材,即他察觉不到地与读者一起探究科学概念的起始,仿佛这些概念在他眼前重新产生。并不罕见的是,此种方式非常有助于对概念和原则的澄清,它们常常被其他人任意论述和歪曲;如果著作者对于他现在作为著作者所要处理的素材常常有机会在讲课中进行研究,那么他就会特别具备进行上述工作的倾向和能力——本著作的当前形态的计划在1835年春季被拟定;同年秋季开始写作,在我开始付印时,我已经完成了第一篇的四章以及第二篇的前三章。

当我现在公开本著作时,我不可抑制地考虑它所面临的命运。如同人类的每个努力和工作一样,它也会遭受到善的命运和恶的命运。许多人会告诉我它是多么的不完善,但我对它的缺点有着最为充分的理解和最为清晰的了解。现在,我已经完成了相当大的部分,我希望许多内容可以更为详尽更为清晰,等等。难道这样一个认识会使我们丧失对于任何一项内容广博之事业的决断都是必需的勇气?在上述自我认识之外,以下思考可以起到抚慰作用,即真理不仅可以通过我们对它的直接认识和表述而被促进,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而被促进,即我们指明和开辟通向真理的道路,我们确定问题和任务,而所有的成功都取决于这些问题和任务的解决;这样,我们就能帮助其他人成功达到我们自己所没有达到的目标。现在,我也通过以下这种自信心而得到抚慰,即本著作可能包含了大量真理的萌芽,这些萌芽也许在他人那里才能完全成长,从而结出累累硕果。如果在新的更为丰富的发展之中,对此提供了萌芽的当前这个工作退居幕后,甚至被遗忘,那么这无关紧要。具体的著作是暂时的,如同个人的外在形态一样;但个人终其一生所做出的思考是不朽的,通过这些思考,我们所有以严肃和爱的心态进行工作的人会联合成一个大的永久共同体,在此之中,个人的所有贡献,即使它无足轻重,都取得了永恒的生命。

 

写于18399

 

本书目录

第一卷

前言

 

第一篇 当代罗马法的渊源

第一章 本著作的任务

第一节当代罗马法

第二节德意志共同法

第三节任务的界限

第二章 法律渊源的一般性质

第四节法律关系

第五节法律制度

第六节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七节法的一般产生

第八节民族

第九节国家,国家法,私法,公法

第十节关于国家的不同观点

第十一节国际法

第十二节习惯法

第十三节立法

第十四节科学法

第十五节相互关联中的法律渊源;其内容的本质和来源

第十六节绝对法和任意法,常规法和特别法

第三章 当代罗马法的渊源

第十七节A 制定法

第十八节B 习惯法

第十九节C 科学法

第二十节科学法(续)

第二十一节并存的法律渊源

第二十二节关于法律渊源整体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三节关于制定法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四节关于制定法的罗马法观点(续)

第二十五节关于习惯法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六节关于科学法的罗马法观点

第二十七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罗马法观点的实践价值

第二十八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观点

第二十九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观点(续)

第三十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观点(续)

第三十一节关于法律渊源的现代法典观点

第四章 制定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节解释的概念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的区分

第三十三节A 具体制定法的解释解释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节制定法的基础(Grund

第三十五节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释其种类和补救方式

第三十六节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释(续)(不明确的表述)

第三十七节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释(续)(不正确的表述)

第三十八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批判)

第三十九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批判)(续)

第四十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续)(独立的具体篇章)

第四十一节优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释(续)(与汇编之关系中的具体篇章)

第四十二节B 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矛盾)

第四十三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矛盾)(续)

第四十四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矛盾)(续)

第四十五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 (矛盾)(续)

第四十六节法律渊源的整体解释(漏洞,类推)

第四十七节关于解释的罗马法观点

第四十八节关于解释的罗马法观点 (续)

第四十九节关于解释的罗马法观点的实践价值

第五十节关于解释的现代观点

第五十一节关于解释的现代法典观点

 

第二篇 法律关系

第一章 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种类

第五十二节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五十三节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五十四节家庭法

第五十五节家庭法(续)

第五十六节财产法

第五十七节财产法(续)

第五十八节法律制度概览

第五十九节关于分类的不同观点

 

附录

附录一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附录二L 2 C. quae sit longa consuetudo

 

索引

索引一内容索引

索引二渊源索引

 

第一卷第一版译后记

第一卷新版译后记

 

第二卷

第二篇 法律关系

第二章 作为法律关系承担者的人

第六十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和实在法对其的修正

第六十一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之界限开始

第六十二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之界限开始(续)

第六十三节 自然的权利能力之界限终止

第六十四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 导论

第六十五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自由

第六十六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市民籍的缺乏

第六十七节 权利能力的限制从属于家庭权力

第六十八节 三种人格减等

第六十九节 人格减等的效力

 

第七十节 人格减等的效力(续)

第七十一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

第七十二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续)

第七十三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续)

第七十四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方面的特殊权利(续)

第七十五节 权利能力和人格减等理论在当代的可适用性

第七十六节 不名誉对权利能力的限制——导论

第七十七节 不名誉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八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

第七十九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续)

第八十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续)

第八十一节 不名誉的法律意义(续)

第八十二节 不名誉的附带效力

第八十三节 不名誉理论在当代的可适用性

第八十四节 宗教对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八十五节 法人——概念

第八十六节 法人——种类

第八十七节 法人——历史

第八十八节 法人——历史(续)

第八十九节 法人——成立与消灭

第九十节 法人——权利

第九十一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二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三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四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五节 法人——权利(续)

第九十六节 法人——组织

第九十七节 法人——组织(续)

第九十八节 法人——组织(续)

第九十九节 法人——组织(续)

第一百节 法人——组织(续)

第一百零一节 法人——国库

第一百零二节 法人——遗产

第一百零三节 法律关系和人的不同联结

 

附录三至七

附录三 孩子的生命力,作为其权利能力的条件

附录四 论罗马奴隶所缔结之债的效力

附录五 论家女的债务能力

附录六 身份和人格减等

附录七 论不名誉理论中的一些疑点

 

索 引

索引一 内容索引

索引二 渊源索引

 

第二卷译后记

 

译者简介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曾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并参与多部法律和数个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出版《规制法与侵权法》、《法律关系与私法体系》等独著和译著5部,出版合著《中国民法典释评》 (十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全三册,黄薇主编)等多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近50篇。

张梓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和学士,台湾大学法学硕士。曾在《南大法学》 《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第二卷译后记

作者 | 朱虎

01

2010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的翻译本以来,已经13年了。其间发生了很多现在都不太记得的事情。仅就我个人而言,这些年来随着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执教的时间越来越长,头发越来越少,体型越来越胖,深感岁月是剃头刀,也是增肥剂。

以纯粹功利的角度来考虑,出版译著是很不划算的事情。翻译不如写论文和专著;即使是翻译,翻译这样的历史性著作,即使是公认的名著,也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从成本和收益角度来看,比不上翻译现代法的教科书。所以,这些年里除了中间断续翻译了第二卷的一部分之外,我基本上放下了翻译工作,在第一卷的译后记中因为年少狂妄所立的flag已经快完全倒下了。

虽然翻译第一卷时的雄心和精力已不复存在,我也体会到不能轻易许诺,尤其是给自己许诺,但是,对于已经许诺的事情,按照诚信原则,我无法完全忽视,这也成了我对自己所负的债。在2022年,能够自由进入学校的时间断断续续,而且很多书籍资料都在办公室,这让我无法专心地连续作整体的研究,遂下定决心部分履行,给自己一个交代。当然,对重拾翻译这件事还有一个最简单的答案:我愿意。我很怀念翻译时物我两忘的状态,一书一灯一电脑,足矣,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我想,就是这种状态,促使印度泰戈尔说一盏孤灯,沉静在血液中,日本菅茶山说闲收乱帙思疑义,一穗青灯万古心其实,就是一个字:爽!毕竟,每个人都害怕孤独,但仍需要独处,只有在独处时才能体会到自我的存在。

除此之外,翻译这种历史性著作还有我自己在研究方面的考量。对中国的民法研习者来说,无论如何,民法典的编纂都是不可忽视的事情。2020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的当天,我晚上在从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回家的出租车上写下:一曲初现,得失于心;冷暖自知,悲欣交集;祛魅无免,理想不坠;感慨万语,至于无言。那时的感觉是,在所有都落定之时,才觉得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编纂工作过程中所有的欢愉辛苦疲惫纠结甚至争吵,现在都让人嘴角上扬,时间把一切都发酵成美酒,浓郁悠远,剩下的是在纯粹中将这些收获融于纯粹。之后,有人问过我那几年的体会,我思考了一下,回答的是认识中国。正是这个体会决定了我这几年的研究路向。

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在具体规则完善和构建方面的思考,要多于在整体体系和基础性理论方面的思考。在民法典通过之后,我除了参与相关配套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更多的是从亲历者角色中跳脱出来,回归到研究者和旁观者的角色。虽然在具体的研究中,难免会有自珍的想法,试图尽量地通过解释来维持民法典的既有体系和规则,但是,我在2019年下半年时就已经有了法典的体系和法学的再体系这个想法。这几年里,后一种想法逐渐占据了我的研究的中心,虽然还没有像样的论著出来。

民法典之后,更多的研究着眼于民法典规范的适用。这当然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在国内蔚为大观的民法典评注,着眼于司法与法学的沟通,这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其目标和体例的限制,大多无法对司法之外的法律实践作出通盘观察,也无法针对真正的核心问题作出深入细致的阐述。法的实践不仅仅是司法,还有更大范围的多元化实践,并且,如果法学的眼光仅向实践看,那么法学的意义在何处?法学者的职业价值在何处?这可能会导致自身的生存追问。即使在民法典之后,探究民法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重要性不减反增,民法学研究无论如何不能仅着眼于向下的法律适用,还要着眼于向上的知识提升向内的知识深化和向外的知识扩容。

我个人一直觉得,在中国的民法理论不必然等于中国的民法理论。在地性是重要的,此时此地的社会文化结构连接具体的社会行为,但是,理论应具有普适性潜能,仅着重在地性,意味着放弃不同文明沟通对话的可能。中国是世界中的中国,中国性包含了世界性。自我的对话者是他人,离开了他人,就无法界定自我。中国经验也仅可能但不必然产生中国理论,实践经验有助于刺激和催化理论的形成,而理论要扎根于实践,但同时要超越既有实践所可能的局限粗疏甚至冲突,从而反过来刺激和催化实践。规范的适用和其他实践不能也不应摆脱理论之网,正所谓不学无术。真正的现实,不仅在于深刻地把握住现实,还在于思考现实,并对思考现实的思考进行再思考,对观点形成批判性的再认识,从而存在多重的主体间性。所谓宽容和深刻,也是基于大的网状知识体系的再认识。我以前说理论是片面的深刻,实践是整全的中庸,事实上,实践之中庸和理论的深刻是一体的,没有深刻的并非,而没有整全性认识的理论也并不深刻。

因此,既要避免放弃不同文明沟通对话的可能,也要避免比较法上的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防止得形忘意反认他乡是故乡。以担保为例:我曾戏称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是德国骨,美国血,中国心。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互构也不等于理论和实践的同一,既要避免放弃理论对实践的理性化作用,也要避免理论的万丈高楼凭空起。也许,中国民法知识,要坚持中国性的立场,强化历史性的根基,扩大理论性的视野,整合实践性的应用,提升时代性的回应,从而整合形而上的宏观视野具体细致的实践感以及时间的历史纵深感。既有渊综广博之述,亦有清通简要之论,术才俱备。术者,植根实践,以实践为规范的检验场和理论的催化剂;学者,立足规范,以规范为实践理论互构的基础;识者,观照理论,以理论引领统合规范和理性化实践;才者,文从句顺,以清晰的语言融汇实践性技艺制度性知识和理论性视野。

 


民法的研究也不应千篇一律,而应有比次之书,有独断之学,有考索之功苏轼在《答张文潜县丞书》中就已经说道:地之美者,同于生物,不同于所生。惟荒瘠斥卤之地,弥望皆黄茅白苇。在世界逐渐两极化的今天,对民法自身的历史性回观和审视更必不可少。结构性视角确实有助于整体理论的建构,但欠缺历史的观照就可能浅尝辄止。毕竟,历史不是线性的发展,理论的晚霞也可能成为朝霞。不仅如此,历史的体察对学者个性的塑造也极为重要。我个人记忆中最为深刻和直接的历史体察片段是:2020524日深夜,我在整理完全国人大代表对民法典草案的全部审议意见后,闭上眼睛,脑子里不断闪回的是新中国前几代民法学家这些前辈先生的身影,他们知进退明得失懂取舍识大体有敬畏,艰苦卓绝宽容团结勠力同心。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才下定决心将之前的未竟译稿拿出来,接续本书的翻译。

 

02

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我更为体会到翻译的困难。翻译的乐趣是翻译过程中的兴奋惊讶挑战和恍然,但困难在于不确定性。《周易略例·明象》中说: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犹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慧皎也在《高僧传》中记载了僧道生的话:立象以尽意,得意而象忘;言以诠理,入理则言息……忘筌取鱼,始可与言道矣。言筌就是词语,表达的思想不落言筌,就是不被词语误导束缚。但是,在翻译中,不是言以载道,而是言就是道

翻译也是一种解释,要从形似的格义转换到思想内在理路的释义。其间会遭遇主体间性赖以存在又难以跨越的解释绝境。被解释者的个人意识流具有不可切入性,解释者无法完全摆脱自身情境而彻底理解被解释者的情境,只能以自己的客观和主观经验去想象被解释者。并且,较之于一般的解释,此种解释绝境在翻译中更为凸显。用海德格尔的话说,翻译不是重构而是转渡。创作的过程是,从作者的思想转渡到内部语言,再从内部语言转渡到外部语言。翻译则是要从外部语言转到另一种外部语言。译者不能自由地解释,解释的主观并非解释的任意。翻译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尽量视阈融合,理解翻译对象,如此才有可能信和达。对此,王太庆先生颇有感触,他认为,达而不信者有之,不达而信者未之有也,因为从效果看,没有传达原文的内容,并不是信。

除此之外,如果还像翻译第一卷时那样完全自己翻译,时间和精力也真的是供不上了。所以,第二卷的翻译由我和张梓萱共同完成。对第60~71节以及附录3~6的翻译由我完成初稿并进行两轮校对。对第72~103节和附录7的翻译由张梓萱完成初稿,我再根据原著逐字逐句地对张梓萱的翻译初稿予以全面彻底的修改,并进行一轮校对。最后,我和张, , 梓萱再分别进行校对,最终由我统稿。

以前总觉得独自翻译更好,但经过这次翻译,觉得傅斯年的观点更有道理:翻译一种事业,独自干去,用的力大,收效很难。若是大家共同翻译,共同研究,效验定然快的。材料的搜集,文词的讨论,错误的修改,都是共同取得的事业。事事皆然,翻译也不免如此。在翻译第二卷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很大帮助,他们根据英文译本对照了部分中文译稿。其中,张玉涛负责第71~74节,方瑾业负责第75~78节,雷志富负责第79~84节,王滢负责附录7。李鼎熙博士根据原著对第71~84节和附录7的译稿提供了非常多的帮助。

对第二卷所涉罗马法篇章的翻译,极为感谢高仰光教授和金圣美同学的帮助。金圣美对所涉拉丁文篇章予以初步的翻译和校对,用力甚多。她的认真细致让我真切感受到了师生讨论的快乐。高仰光教授则就其中较为疑难的内容与我们一起讨论时,他随手就能找出相关的资料。其拉丁文功底之深厚让我嫉妒。记得在讨论其中一个注解时,货币单位怎么也算不清楚,我甚至怀疑萨维尼是否也没有搞清楚,虽然这并非他引用的重点。我一度都打算放弃了,但高仰光教授坚持要弄明白,并找出所引原文的上下文,力图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身边能有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和学生,能够就任何一个方面的学术问题和其他问题随时请教讨论,这是多么幸福的事。

此外,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能够出版这样的似乎经济效益不高的译著。感谢陈松涛郭虹对选题的帮助和辛苦的协调工作。感谢施洋特别辛苦的编辑工作,从内容版式到封面设计,他都极为细致认真。这也让我想起生命中不同阶段的朋友,有些很久没有联系,有些偶尔联系,有些经常联系,但是,我爱那时和这时的你们的样子,我也爱那时和这时的我爱你们的样子。

前两天晚上陪儿子一起休息,无意中听到了周华健演唱的《少年》,其中有两句歌词是:有时候会有一点倦,实现梦想原来并不是终点。昂首走了好久好远,在世界的尽头撒野,却想念最初的少年。它就像一个拳头狠狠地砸中了我的心脏。是的,有时候由于功利的喧嚣,忘了为何出发。这就是为何要不忘初心吧。越来越觉得,个人在大时代和大国家中只是尘埃,身世浮沉雨打萍,哪能一切均由个人的意志决定呢?水流心不竞,云在意俱迟,生命除了理性的追问,更需要灵性的诗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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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理的私法结构》
本书以信赖原理的建构为主题,以现代私法的转型为背景,勾勒出信赖原理在私法价值体系中的位置及进入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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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颜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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