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时代意义——重读苏永钦一文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 民法典
[ 内容 ]

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的理论中,民法作为前者的基本法,与作为政治国家基本法的宪法相对应,她强调意思自治、私权神圣与过错责任。只要有平等的法律主体和市场交易的存在,就必定有民法生存的土壤。但有民法却并不意味着必然有民法典,前者可以以一系列习惯、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而后者则是理性主义思潮下法典编纂运动的产物,因此,民法并不等同于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长久以来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动力和方向,但却总是只开花而不结果,建国六十余载四次起草民法典但都无果而终。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终于一锤定音,“编纂民法典”短短五个字重新点燃了中国民法典的希望,当这部民法典在不远的将来呼之欲出之时,我们有必要回到法典编纂本身,去思考民法典的历史价值和时代意义。苏永钦教授的《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一文写于2003年,彼时正是上一次民法起草如火如荼进行之时,他从一个台湾学者的角度对大陆民法典提出的观点和期许现在看来仍不失价值。

一、民法典的功能演变

民法典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当我们探讨民法典的功能之时自应回到历史中探寻。18世纪之前的欧洲处在资本主义前夕,彼时邦国林立,民族国家尚未形成,各地法制由散见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构成。及至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导致资产阶级的壮大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拿破仑执政法兰西而将革命火种洒向全欧洲,一个统一的法兰西当然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就此诞生,统一国法成为民法典的首要功能;资产阶级革命不同于以往的宗教战争或农民起义,他带来的不仅是政权的更迭,更是一种社会价值和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依身份而决定,而是依契约展开,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诸价值次第呈现。因此,民法典的第二层功能在于弘扬这些价值;法典编纂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它不是所有法律的大杂烩,而是以一定逻辑脉络对法律规则的抽象整理,并按照严谨的编排顺序分门别类的展开,因此,体系化是民法典编纂的另一功能,德国民法典在此方面堪称典范;法典编纂运动的高潮出现于18世纪,此时信息技术尚不发达,散见式的法律规范必将带来巨大的信息检索成本,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学习产生诸多不便,如果一部法典能够涵盖所有规范,手持一部法典即可知晓一国律例,必将带来极大的方便,因此,法典还具备信息集中的功能;对于后发国家而言,法律的继受是一个必须面对的课题,相较于英美判例法的高度分散性和适用技术复杂性,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具有显著的优势,因此法治后发国家多以大陆法系为借鉴对象,作为大陆法系特点的法典法自然走出欧洲,成为效法对象。上述内容经苏永钦教授总结概括,即为民法典“统一国法”、“接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五大历史功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光流逝,上述民法典的功能是否在21世纪的今天仍然存在呢?当今世界,二百余个主权国家的建立,大规模的国家统合已难见到,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统一国法的现象已极为少见,因此,民法典的此一功能已不复存在。现代社会倡导价值多元,强调在民主开放中实现多方利益的折冲调和。与此相对,法典意味的“和谐”价值秩序,不仅和多元社会的调性不合,其环环相扣的“整套”规范体系。也妨碍了规范的与时俱进,而和多变的现代社会格格不入[2]。而在代议制政体下,国会的频繁更迭使得繁冗的法典难以得到通过或修订,与此相对,短平快的单行法因应现实需要而更能得到国会的青睐。作为成文法的法典必定天生具有滞后、僵化的缺陷,与此相反,灵活的判例制更能适应复杂现实的需要,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政治体制民主与公开的时代背景下再也不能成为拒绝判例法的借口。此外,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普及,民法典集中资讯的功能成为历史。最后,对于转型国家来说,以民法典的编纂作为一次完备市场游戏规则的手段也未必现实和可行,有学者就认为,转型国家需要经历复杂的调试,柔软而富有弹性的英美法制可以降低试错成本,使转型更容易成功。上述改变和困境一一对应民法典的历史功能,可以说,上文提到的民法典的五大历史功能随着时代变迁再难以成为支撑民法典编纂的现实理由,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现实,去寻找民法典的当代价值。在此之前,我们先行观察一下世界各国法典编纂的历史趋势。

二、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

最早的民法典编纂可以追溯到优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解体法典编纂沉寂了数百年。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伴随着欧陆各国的统一,民族国家的建立,在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典编纂再次兴盛,其间除了《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享誉世界的民法典外,还诞生了《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一系列民法典,这一时期的民法典编纂由于数量众多且在立法技术上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可以被称之为民法典的黄金时代。但是,进入20世纪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法人逐渐崛起导致的社会主体之间力量的失衡,消费者保护和劳工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工业化造成生态破坏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显现,而在民法典之外,越来越多的单行立法出现,这些单行法作为法典的特别法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起着更直接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些法律数量的增多,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冲击着原有的法典体系,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有逐渐边缘化的趋势,这一现象甚至被一些法学家称之为“解法典化”趋势[3]。尽管西方法典化运动有所沉寂,但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却从未停止过,特别是20世纪中期到现在,我们可以观察到两次民法典编纂的小高潮,一次发生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一时期诞生了《埃及民法典》(1949)、《叙利亚民法典》(1949)、《菲律宾民法典》(1949)、《伊拉克民法典》(1951)等一系列民法典,另一次发生在90年代苏东巨变之后,这一时期诞生了《俄罗斯民法典》(1994)、《越南民法典》(1996)、《哈萨克斯坦民法典》(1996)、《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1996)等一系列民法典,从这些民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所属国家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小高潮伴随着二战之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第二次民法典编纂小高潮伴随着苏联解体后原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立和改革。由此我们可知,世界上民法典的编纂尽管有所波折,但从未中断,并且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更是一个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转变相关的重要标志,因此,当我们探讨中国当今民法典编纂时,应首先回答的是民法典在当代中国的时代意义和功能。

三、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苏永钦教授在文中作出了回答。随着国家对私人生活干预的加强,公私法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由于公共利益优先成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民法必须容让公法,但正是这一容让,“反而使得民法典不必随公法的左右摆荡而起舞,民法典越能维持私法的纯净性,越有其纯净性。其自治规则的个性越明显,分配资源的功能越淡薄,也越可远离多元多变的利益团体。”[4]此外,尽管民法中融入更多的公法因素,但民法的私法属性并未受到根本的动摇,例如现代民法更加注重契约的实质正义,但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并未受到根本冲击,又例如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但过错原则仍是侵权法的基石。“民法典还是牢牢地掌握了某些属于市场经济本质的东西,使它仍然保有强韧的生命力。”[5]法典的特性决定了其必定是概念精确、体系严密的,在一定程度上法典化可能会成为普通百姓了解法律的障碍(最典型者莫过于《德国民法典》),但民法典的性质决定了她主要是裁判规范,而法典化恰有助于实现其目的,因为她的使用对象不是普通民众,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概念的精纯,体系的严谨,对民法而言反而形成其优势,民法典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在既有的规范技术上,像电脑一样不断”升级“,需要教育的只是少数的法律专业人士。”[6]除了上述意义之外,笔者认为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民法典还具其他重要价值,这一重要价值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价值宣示。从古至今我国都缺乏保护私权的传统,“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华法系的显著特征,直到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共和始兴民权,但历史痼疾的清除非一日之功,百年来我们曾经走过太多弯路,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执政党提出走市场经济道路,而市场经济必定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民法的地位就尤其突出。但长期计划经济造成的思想禁锢,以及公权力的强大仍然让人们担心政策是否会回头,因此,通过制定民法典就具有极强的价值宣示意义,我们建立市场经济、走依法治国道路的决心是十分坚定的,民法典就是这一决心的证明。

二是推动改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至今GDP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上层建筑存在着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表现为私权不昌,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往往被牺牲。因此,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删除过时的制度,扩张私权的范围和保障力度,发挥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力,推动经济体制、社会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改革意义。

三是体系整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应该说民法的体系已经比较全面。但是由于这些立法制定于不同时期,受到不同时期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的影响,上述立法在体系上存在着相互打架的现象,这种矛盾不仅对司法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而且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因此,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厘清法条之间的关系,构建一部体系严密、内容和谐的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选择

既然要制定民法典,那么体系选择则是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典体系一直有不同见解,大致而言,对民法典体系安排主要有三种思路,一是“松散式、邦联式”思路,这种思路主张在现有立法之上进行整合汇编,形成一种开放的体系;二是理想主义思路,主张回归罗马法传统,坚持人法与物法的两编制体例;三是现实主义思路,即在现有法治传统和资源的基础上,继受德国潘德克顿体系制定民法典[7]。对于体系的不同选择体现了学者的个人偏好和对民法的不同理解,但民法体系的选择将直接影响民法典的品性和质量,作为百年大法的民法典更应深思熟虑,选择一条既符合现实又具有前瞻性的道路。在文章的最后,苏永钦教授也提出了他个人的看法,其特别之处在于主张制定财产法通则和人法通则,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并单设民事责任一编,该意见颇具新意,实值我们认真思考。

五、结语

民法典的制定兹事体大,非此一小文所能澄清,这里只是笔者阅读苏永钦教授一文的浅显拙见。但无论如何,民法典的制定都是一件幸事,她代表了一种希望,尽管历经艰难,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中国私权昌盛的明天一定会到来。

[ 注释 ]

[1]本感想源于苏永钦教授《民法典的时代意义——对中国内地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一文载于其文集《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73页。
[2]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3]参见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24页。
[4]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5]同上注,第57页。
[6]同上注,第58页。
[7]参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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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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