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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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维尔纳·弗卢梅
译者:迟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04-01
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
在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中,《法律行为论》一书无疑是最为经典,最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系统介绍了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具体制度设置,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弗卢梅将法律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澄清私法自治理论的特性和独立价值。在许多学者认为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面临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弗卢梅在《法律行为论》中义无反顾地捍卫了私法自治在私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正如他在该书序言中所道:“本书所有专题论述都围绕私法自治这一主题展开,以期澄清私法自治的独特价值。《法律行为论》的中译本不仅推动了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而且对我国民法典颁布以后的理解与适用,尤其在促使私法自治的理念更为深入地根植于我国民法体系,同时确保法律行为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制度价值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

作者:【德】卡尔·拉伦茨
译者:范雪飞/吴训祥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07
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Wesel),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凡法律行为必具备意思表示,体现个人意思自主原则及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希望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客观要件的表示行为及主观要件的意思,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是:意思表示主观要件包括哪些因素?《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之重点,更多的不是对现行法律状况进行阐释,也较少对具体情形进行决疑论分析,而毋宁是阐释指导性原则的变迁和对相关问题进行概念性把握。本书在考察时,着眼的是现行德国私法,考察的结果也欲仅仅直接适用于德国私法,但是它必然会超出德国私法的范围,因为接下来所要探究的问题,如意思与表示的关系、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关系等,是“永恒使命”(Ewiger Aufgaben)意义上的永恒法学问题,此类问题不限定于某种单个的实证法,也几乎不可能被人们所穷尽地解决——本著作也没有把它穷尽的解决。
3.《法律行为论》
作者:杨代雄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10-01
杨代雄(1976—),男,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书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法典》法律行为规则与司法判例,借鉴比较法上的规范与学说,对法律行为的概念、价值基础、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效力障碍以及法律行为的归属等一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我国《民法典》施行后第一部研究法律行为的著作,也是作者十余年来在法律行为领域进行持续研究的成果,在诸多问题上皆有重大理论突破。杨代雄教授以理论发展史(Dogmengeschichte)的研究为基础,研读、整理、分析200年来的重要著作及学说见解,并整合中国民法学的丰硕成果,致力于建构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阐明其基本原则,明确解释适用的问题,对民法学的开展及司法实践作出了重大贡献。王泽鉴教授评价到:“在某种程度上,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意义,相当于Flume教授名著《法律行为论》对德国民法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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