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世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的体系定位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会议简报第十八期
发布日期:2022/12/16      正文字号:
[ 内容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时间:20221126

 

主会场——第二单元:大会主题发言

 

主持人:汪渊智教授(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谢李老师非常精彩的报告,下面我们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温世扬老师发言,题目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的体系定位》,有请温老师!

温世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好的,谢谢汪渊智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仁上午好!我向大家报告的是对《民法典》第995条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体系定位的一点看法,实际上讲的是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中“人格权请求权”概念的构建问题。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编之前以及《民法典》完成之后的一些著述中有不少学者谈到,但是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用语,《民法通则》第134条将它们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第179条也是如此规定的,并且《民法典》第995条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包括“赔礼道歉”,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一并纳入到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范围内。不少学者都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前面提到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一样,都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范畴,已有不少学者将其命名为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或者称为“绝对权请求权”)的特点非常鲜明:第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二,不以侵权的构成为前提;第三,不问过错。简称之为“三不”。

当然,最近也有部分学者持不同的观点,认为《民法典》第995条第二句的前三种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后三种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前一种观点可以称为统一说,后一种观点可以称为区分说。由于这个问题关系到“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构造,说大一点就是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的构建问题,特别是人格权理论体系的构建问题,因此在这里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包括两点。

第一点是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一直是困惑的。从《民法通则》开始,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就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认为包括两种解释路径。第一种路径可以理解为“同义”关系,即它们的意义是相同的,消除影响就是恢复名誉,恢复名誉就是消除影响。另一种解释路径是包容关系,即恢复名誉是消除影响的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而已。我个人认为恢复名誉应当是被消除影响所包容的,即从立法用语上来讲,“恢复名誉”是一个赘文,是没有实际规范意义的,因为名誉的损害完全可以用消除影响的方式予以救济,名誉的贬损与恢复本质上也是消除影响。所以恢复名誉本身没有独立的规范意义,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体系定位,究竟是属于绝对权请求权,还是应当纳入到侵权请求权或者说是债权请求权的范畴?我个人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属于侵权请求权或者说债权请求权。理由如下:

第一,从文义解释角度,《民法典》第995条前句表述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表述实际上意味着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民法典》第995条第二句规定的六种民事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不构成侵权的所谓的绝对权请求权,也可以适用于构成侵权的侵权请求权,所以从文义解释角度来讲《民法典》第995条并非一概规定的是绝对权请求权。

第二,从体系解释角度,可以关注两个条文。第一个条文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1167条所规定的学理上的绝对请求权,“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即受到了侵害危险的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形式,除此之外都属于非绝对权请求权。另一个条文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第998条,它所规定的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之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考虑的若干因素,其中就包括了应当考量过错程度,这意味着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责任认定也应当考虑过错程度,所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我们更应当得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一种侵权请求权。

第三,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用条件来看,这涉及到什么情况下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恢复名誉请求权为例,一定是要以名誉受到损害为适用条件,且这个已经造成的损害是一种补偿类型(补偿责任系统),广义上来讲也称“恢复原状”,本质上属于赔偿、补偿的救济功能,不属于绝对权请求权恢复圆满支配的功能。

第四,从责任的实现方式来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特别是恢复名誉,责任方必须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例如登报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这种实现方式更加符合债的给付的样态,同时这种给付的样态也涉及责任方行为自由的问题,因此更需要以过错作为要件。

最后,从制度的比较来看,我们通常以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推导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绝对性请求权。但是,一方面,恢复原状是不是物权请求权存在争议,我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将恢复原状认为是物权请求权;另一方面,人格权中所谓的“恢复原状(包括消除影响)”与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的意义是不同的,因为物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的功能是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人格权中的消除影响请求权实际上不可能恢复圆满支配状态,本质上已经受到了侵害,只是对侵害的救济。

综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应当纳入绝对性请求权或人格权请求权的范畴,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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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颜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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