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三原则合同解释应该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辅。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客观合理性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原则。习惯和惯例在满足具有一定普遍性、是客观存在的符合其构成的行为规范、适法、当事人没有明示排斥适用等条件时才能填补合同漏洞。
标签:民事习惯交易习惯 合同的解释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以人格尊严作为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保护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要求,适应历史的趋势和时代的需要。一般人格权以维护人格尊严为基础,人格尊严与其他价值特别是与私法自治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实现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尊严优先于财产利益其实也是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标签: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成编 财产权
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 533 条的解读《民法典》确立了情事变更制度。情事变更制度实质上涉及的是对异常风险的分配。从“重新协商”的功能出发,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降低交易成本,将重新协商作为一种倡导性程序。法院应通过补充解释填补因情事变更出现的合同漏洞,公平地分配风险。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例外情况下可进行调整。
标签:民法典 合同的变更 情势变更 合同的解除
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就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相互关系,目前在立法、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区分论”和“同一论”之争。通过体系、历史及目的解释,二者的内涵、外延、逻辑均符合“同一论”。因此,应以“打包”修法方式将主体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统一为“非法人组织”,并引入“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无权利能力组织”的立法表达。
标签:民事主体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论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现实路径全面实施民法典,需要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做好新旧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应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同时应当将立法解释作为民法典规则补充、更新、解释、完善的重要手段。还必须强化依法行行政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也应当加强司法解释的清理和制定工作。
标签:民法典 司法解释 民法
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民法典》合同编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担保制度。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等更符合法理的新规则得以确立。另一方面,扩充了保证人能够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此外,《民法典》新增的并存债务加入制度完善了第三人的责任体系。
标签:民法典 保证 债的担保
论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民法典》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应作扩张解释,对其规范空间应作体系解释。在委托合同与代理权的关系中,必须结合“二元结构”模式来阐明无因管理在其中的平衡价值;无因管理应优先于不当得利适用;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对侵权行为的阻却程度不同,特殊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合同关系中应慎用无因管理。
标签:民法典 代理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民法典视野下非典型担保合同教义学构造——以买卖型担保为例》非典型担保其功能的实现依赖担保合同,《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了在功能主义担保体系中担保合同的意义。以目前我国实践中常见的非典型担保“买卖型担保”为例,首先应当定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合同定性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约定更具有哪种合同的常素,以此确定合意是否具有担保目的。
标签:非典型担保物权 合同的解释 买卖型担保
正确适用民法典应处理好三种关系民法典即将实施,正确实施民法典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民法典的基础性地位,准确处理好民法典与公法、单行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公法应当与民法典有机衔接,对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则作出相应的修改;单行法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则予以完善;司法解释应当针对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解释,而不宜创设过多的全新规则。
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夫妻财产制度包含由夫妻伦理秩序与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形成的内部结构,以及由财产法中的取得、处分与负债规范等形成的外部结构,两者在价值与规范上形成体系化效应。其规范阐释应坚持夫妻共同体本位,同时兼顾个人主义的价值理念。债务类型应当结合获利可能性、风险合理分配和人格独立等因素判断,债务清偿则可类比合伙制度。
标签:共同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法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交易,需要准确理解《民法典》中合同行为的效力类型,准确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以确保裁判的妥当性。
标签:民法典 合同总则
中国民法典所设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我见不动产物权登记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适用于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应采实事求是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不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标签:民法典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论中国《民法典》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中的债权包括债权本体及其变形和权能,从权利宜从宽解释。“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相较“对债权造成损害”在表达上更准确,兼顾了多项规则或措施。采取“无资力说”“特定物债权说”并行而立且各自适用的模式认定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受到影响及以债务人现实可控的财产为限判断其是否陷入无资力状态更为妥当。
标签:债权人 债务人 债的保全
民商合一体制之困境思考我国在后民法典时代所应实行的民商合一应是承认商法独立性的相对民商合一或有限民商合一,其基本建构思路应该是在有效界分民商法不同作用方式和作用领域的条件下,以民法典作为整个私法理念和原则的供给基础,以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调整手段,通过对商事基本法和商事单行法的提炼和完善,实现对市场经济关系的精准调整。
标签:民商合一 民法 商法
王成:《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的规范《民法典》一方面试图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留下大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防止规则被滥用,是后法典时代的重要工作。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严守法律的授权范围及程序;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谨慎保守,依照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进行个案处理。
标签:民法典 司法解释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标签:民法典 抵押权 抵押物处置与实现方式
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形成了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共同构成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依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先后判断竞存权利之间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的适用不以相关权利人的善意为前提。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非典型担保权可准用该一般规则。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优先于一般规则而适用。
标签: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抵押 动产质权 动产担保物权 登记对抗模式
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机械适用《民法典》第1130条的继承规则有时与立法目的和民众诉求背离。《民法典》第1130条是规范体系内的一般条款,通过动态体系化构建可使承载价值理念的基本原则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从而维护《民法典》内在体系的逻辑性及其应有的内在道德性。
标签:民法典 继承法 法定继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在保持法律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了妥当的立法回应。其立法技术更加精湛,立法理念上突出强化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指导思想,同时彰显了力求裁判统一的价值导向。此外,还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减免事由、网络侵权、用工责任、高空抛物等具体制度。
标签: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特殊的侵权责任
中国债法体系的解释论整合债法体系包括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若干存在位阶关系的价值构成债法的内在体系且外化为债法的外在体系,依潘德克顿模式,债包含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独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抽取这些类型的“公因式”,形成债法总则。虽然现行法并没有完全如此设计,但在解释论上其债法规则依潘德克顿模式进行整合。
标签:民法典 侵权责任 债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
学术链接 中国私法网 中国财税法网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法理网 中国证据法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经济法治网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元照法律网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法律出版社 人民法院报 罗马法教室 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国商法网 资本市场法治网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燕大元照 《法学家》杂志社 杨立新民商法评论 法大民商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