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 第28204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3期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内容摘要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全新的经营者质量违约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制度。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也享有合同解除权,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予以退货。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后,不符合合同解除权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消费者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行使。
关键词
消费者;经营者;质量违约;合同解除权;更换修理等责任
结构框架
引言
一、《消保法》第二十四条与原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哪些改变
二、经营者质量违约消费者享有的法定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三、经营者质量违约消费者享有的更换、 修理等违约责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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