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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 第28643篇《政法论坛》 2006年第6期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赔偿范围
结构框架
引言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的特点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不同于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
(三)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三、受害人应当自担损失吗?
四、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
五、因果关系的推定及其免责事由
(一)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必要性
(二)法律上推定因果联系的构成要件
(三)因果关系推定的抗辩事由
六、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业主承担按份责任
(二)关于责任的范围
七、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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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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