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 第28647篇《法学论坛》 2013年第11期
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 条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与普通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等同,在法律上值得商榷。有必要探讨在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一物数卖情形下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其物权变动既可因登记、也可因交付而发生,且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应优先于已经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一物数卖 登记对抗 物权变动
结构框架
一、应当区分特殊动产与普通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
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三、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应当优先于已交付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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