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5年5月15日 第28769篇《法律科学》 2013年第4期
论人格权商品化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标签: 人格权
内容摘要
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必然发展,是人文主义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和限制实际上是人格权保护的当代重要形式,推动了人格权的发展。人格权商品化相关制度已经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所确立,但在我国尚欠系统规范。我国的人格权商品化立法在比较研究域外法律实践及模式基础上,选择、借鉴其中合理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人格权法当中我们应就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及法律救济进行专门规定。
关键词
人格权;商品化;损害赔偿
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商品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
二、人格权商品化对人格权概念的发展
三、人格权上平滑的两种立法模式
四、我国对人格权商品化应采用的立法对策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李勤峰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