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9日 第28960篇《现代法学》 2015年第3期
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 ———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
内容摘要
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人格权的发展趋势也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涵盖,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人格权不应规定于总则中的主体制度,甚至不能全面规定于总则之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具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和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从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也完全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发展规律,并将有利助推民法典体系的 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人格权;人格利益;民法典编纂
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存在明显区别
二、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
三、人格权的发展趋势表明其无法为民法总则所完全涵盖
四、人格权置于总则之中将影响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利用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