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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7日 第29597篇《法学》 2016年第1期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体系之再构成——以法释[2102]8号第10条为中心
作者:陈永强 中国计量学院 
内容摘要
《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优先履行顺序规则,该规则体现出一种以单一要素为基础的解释理论,缺乏对物权变动其他要素的考量,故有失妥当。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优先规则是对多元解释要素综合权衡的结果,这些解释要素可以区分为意志要素、外观要素、主观要素、处分权要素与对价要素等。综合来看,外观要素的位阶低于意志要素,但外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联动可以对抗意志要素。《物权法》第106条的适用前提除处分权要素之外还包括外观要素,即存在第三认可予信赖的权利外观。当占有之外观要素与登记制外观要素不一致时,受让人之主观要素须区分登记知情与调查知情,受让人构成登记知情或调查知情的,峻不能善意取得。
关键词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权衡;
结构框架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登记”或“交付”作为单一要素考虑存在弊端
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解释要素的体系化及其协动与权衡
(一)解释要素体系的再构成
1. 意志要素:区分合同与合意
2. 外观要素
3. 主观要素
4. 其他要素
(二)解释要素之间的协动与权衡
1. 意志要素与外观要素分离时,意志要素优先
2. 外观要素与处分权要素处于不同的体系位阶
3. 主观要素与外观要素存在协动关系
4. 对价要素与风险控制
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解释要素权衡的法效果分析
(一)均未登记情形下已交付的买受人优先规则之解释
1. 现实交付在先,占有改定交付在后
2. 占有改定交付在先,现实交付在后
3. 两个买受人均为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二)已交付未登记与未交付已登记的优先规则之解释
1. 未登记已交付在先,未交付已登记在后
2. 未交付已登记在先,已交付未登记在后
(三)均未交付也未登记时的优先规则之解释
四、结语


(助理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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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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