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6年3月21日 第29677篇《清华法学》 2016年第01期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总则+分则”的模式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又是以特殊的归责原则为主线,辅之以特殊的责任主体而构建起来。从比较法上的侵权法立法经验来看,很少有如同我国这样构建起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的立法模式。应当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创举,其有利于明确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主体,有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平地裁判侵权案件。当然,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有待于将来编纂民法典时加以完善,如对于用工者责任中的追偿权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减免责条款规定不清晰等。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总则;分则体系;一般条款;危险责任;
结构框架
一、独立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是我国侵权立法中的重大创举
(一)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二)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化的特色 

(一)适用特殊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的类型化
(二)特殊责任主体的类型化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中类型化规定的完善 
(一)关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类型化
(二)关于适用特殊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的类型化的完善
四、民法典的编纂与未来我国侵权分则体系的完善 
(一)用工者与被用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用工者的追偿权有待明确
(二)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不明确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归责仍有待完善
(四)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损害问题
(五)高度危险责任过于简单,高空、高压等应当规定更加清楚明确
(六)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于庞杂
五、结语 


(实习编辑:孙妍)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罗帅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