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 第30576篇《广东社会科学》 2014年第5期
个案调处不等于普适性规则——关于若干债法司法解释的检讨
内容摘要
债权的平等、相对性乃是债权的本质属性,制定债法规范、解释债法规则均应遵守。处理个案时确需回避债权的这些法律性质以达公平正义的结果,也只能是依据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确定解决方案,而非将这些处理方案上升到普适性规则的高度。一物数卖、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认定等均应如此把握。而这些方面的若干债法司法解释却将个案的处理方案、少量判决的经验体会升格至普适性规则的层面,普遍适用,破坏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在另外的案件处理时会造成不当的后果,需要检讨。
关键词
个案;普适性规则;一物数卖;入库规则;情事变更;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关于一物数卖司法解释的评论
三、关于放弃“入库规则”是否妥当
四、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限定
五、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六、结语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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