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 第31322篇《法商研究》 2017年第1期
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内容摘要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未回答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由于通过组织体向自然人传递与分配非财产损益机制的社会事实的存在,作为对这一社会事实的调整工具的法人也可被承认享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能力。法人的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可被证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对法人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的其他救济手段具有补充性。社会政策会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施加影响。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不适合通过一次性立法或抽象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而应在相对简约的立法平台上以判例等方式对其规范构成中未阐明部分进行渐进式呈现。
关键词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体能力;证明标准;法源续造
结构框架
一、我国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一)实体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规范基础
(二)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规范基础
(三)小结
二、法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能力
(一)法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能力
(二)法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能力”
三、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诉讼中的行使
(一)法人精神损害在司法裁判中的证明
(二)外部政策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
(三)其他人格权侵权责任形式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
四、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源续造
(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中解释论与立法的分工搭配
(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源续造
(实习编辑:路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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