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 第31467篇《法学杂志》 2017年第4期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消费者概念的重要价值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了我国民法特别法体系,实现了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一体化的目的。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也借鉴了《德国民法典》消费者概念一体化的经验,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价值。我国《民法总则》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体系,明确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私法,确定消费者保护法是民法特别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受《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规则的规制,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关键词
结构框架
一、《德国民法典》总则增加规定消费者概念的做法和意义
(一)强调消费者保护法的私法属性
(二)强调消费者的地位的特殊性并予以倾斜保护
(三)提升消费者保护法的地位实现再法典化
二、我国面临借鉴德国法经验确立消费者法性质的强烈需求
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消费者保护与德国模式的联系与区别
(一)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消费者保护的模式
(二)《民法总则》采取与《德国民法典》不同做法的合理性
(三)把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总则》体系的建议
四、我国《民法总则》把消费者保护法列入
民法特别法的重要价值
(一)明确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私法
(二)确定消费者保护法是民法特别法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私法规范受《民法总则》基本规则规制
(四)消费者保护法的私法规范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责任编辑:阙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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