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6日 第31676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3期
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历史意义
内容摘要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未处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均较模糊,因而不是独立的裁判规范。但其为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目标、任务,不妨碍其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核心价值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属于指引性、“法源性”的条款,具有时代气息、初步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引出制定具体规则的任务。承认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等团体的特别法人资格,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专设危难相助的特别制度,在特定情况下民政部门被首选为监护人等等,这些都立足于中国现实、关注并解决中国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值得鼓与呼。
关键词
民法总则;核心价值观;基本原则;绿色发展;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政部门;
结构框架
一、弘扬核心价值观
二、以浓厚的时代气息立于21世纪世界民法之林
三、关注并解决中国问题
四、民事主体类型空前丰富,固有的民事主体理论被突破
五、彰显人文关怀,体现国家性质,政府机关勇于担当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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