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 第31693篇《东方法学》 2017年第3期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权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
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不动产;法律性质;权利客体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基础
(一)2004年以来法学界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情况
(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不同看法
二、《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论过程及立法结果
(一)《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条文的变化
(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对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同意见
三、对《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真实含义的探讨
(一)《民法总则(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三次不同规定体现的立法倾向
(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理论分析
四、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重要价值
(一)增加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
(二)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
(三)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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