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 第31746篇《求是学刊》 2017年第5期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并列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确认非法人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一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是反映了民事主体制度从一元到多元的市民社会发展规律;三是符合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要求;四是吸纳了我国40年来的民事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面对非法人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不可替代的客观事实,《民法总则》确认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将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关键词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
结构框架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二)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界定
(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二、《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
三、《民法总则》对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规定
(一)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二)非法人组织的责任
(三)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四)非法人组织解散
(五)非法人组织具体规则的法律准用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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