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 第31887篇《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4期
《民法总则》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第146 条规定的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将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所为的意思表示虽非出于真意,却隐藏他项法律行为的真正效果,即在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中隐藏着他项法律行为。隐藏行为包含《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但是还包含其他情形,其法律性质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隐藏行为包括主体的隐藏行为、客体的隐藏行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隐藏行为。对于隐藏行为,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146 条第2 款的规定,依照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并适用法律。
关键词
民法总则;隐藏行为;意思表示不一致;法律适用规则
结构框架
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隐藏行为的规定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 真意保留、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
(二) 三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三) 隐藏行为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小结
三、隐藏行为的构成与类型
(一) 隐藏行为的不同立法例
( 二) 隐藏行为的构成
( 三) 隐藏行为的类型
四、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 隐藏行为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
(二) 隐藏行为对于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三) 隐藏行为的举证责任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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