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 第31898篇《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8期
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
内容摘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在我国《民法通则》颁行了三十多年后,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司法审判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形成了大量的规则,这些成果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如果不独立成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然又不能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全部纳入,那就意味着我国《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还不如我国《民法通则》,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还不如三十多年前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这很难体现出法律在新的社会阶段的进步。侵权责任法仅能从反面规定对人格权的救济,无法具体正面规定人格权的各项内容。我国《民法总则》有关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应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予以完善和细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编排体例中并没有将人格权独立设编的先例并不能成为我国民法典否定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将使民法典体系更为和谐和完备,并成为中国民法典在21世纪对民法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贡献。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民法总则;侵权法;个人信息权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奠定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础
(一)《民法总则》第2条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二)《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奠定了人格权独立成编形式体系的基础
(三)《民法总则》第109条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价值基础
(四)《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也突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通过人格权编予以完善和细化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完善
(二)数据保护规则的完善
(三)《民法总则》第185条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三、《民法总则》有关人格权规定的有效实施应通过人格权法而无法通过侵权责任法实现
四、结语
(实习编辑:司小函)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