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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日 第31938篇《法学评论》 2017年第6期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解决人格权的民法规范难题。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价值基础,而且能够解决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问题。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使我们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科学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关键词
人格权;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独立成编;
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高科技、互联网的发展提出了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模式的改变对人格权保护的挑战
(三)社会形态的巨变凸显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维护人格尊严、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维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四、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民法典中人格权规范的需要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民法总则》人格权规则的需要
(二)合同编不能解决人格权的利用问题
(三)侵权责任编无法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
五、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直接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六、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一)人格权独立设编与《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是一脉相承的
(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具有大量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三)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也有充分的司法实践依据


(助理编辑:程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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