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 第32025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
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影响度
内容摘要
编纂民法典有必要吸收已被证明是适当的司法解释,排除不尽合适的规则。法释[2016]5号把善意界定为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状态,将证明受让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真实的权利人;同时它暗含着受让人负有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义务,不查阅便签订买卖合同,在让与人非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算不上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善意。这值得肯定,编纂民法典应当采纳这种思想。法释[2016]5号不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而对受让人有无重大过失的判断采取统一的标准,则值得商榷,编纂民法典不宜采纳这种判断标准。在动产物权变动的场合,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因素应多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场合。法释[2016]5号对价格合理与否的认定采取客观等值性原则,编纂民法典时对此应予以吸纳。法释[2016]5号坚持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时不发生善意取得,这是混淆善意取得与物权保有两个阶段事情的表现,编纂民法典不宜采取这种观点。
关键词
司法解释;善意取得;影响度;法释[2016]5号;价格合理;原因行为有效
结构框架
一、总的精神
二、善意的含义及其判断
三、《民法典 物权编》如何对待交易价格?
四、转让合同有效无效不应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实习编辑:司小函)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