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 第32457篇《武汉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内容摘要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解除对象; 附随义务; 解除权; 违约方; 约定解除识别; 民法典合同编
结构框架
一、合同的解除对象:建议纳入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约定解除的识别
四、违约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时的合同解除
五、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特定情况
六、合同解除场合责任的确定
(助理编辑:陈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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