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 第32578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2期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
内容摘要
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坚持“小修小补”模式。物权编总则需要完善动产交付规则,进一步明确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并协调物权保护制度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所有权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所有权取得方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适当减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条件。在用益物权部分,需要规定农地经营权,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增设居住权、典权。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适当放宽流押契约禁止规则,完善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规定营业质权,适当放宽质押的客体范围。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结构框架
一、前言: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小修小补”模式
二、物权编总则的完善
(一)动产交付规则的修改
(二)明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效力
(三)协调物权保护制度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三、所有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所有权取得方法的丰富和完善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三)适当降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条件
四、用益物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二)增设居住权
(三)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四)删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制度
(五)增设典权制度
五、担保物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二)适当放宽流押契约禁止规则
(三)规定营业质权
(四)承认动产让与担保
(五)完善抵押物转让的规则
(六)适当放开质押的客体范围
六、结语
(责任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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