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第32647篇《清华法学》 2018年第2期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
内容摘要
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坚持“小修小补”模式。物权编总则需要完善动产交付规则,进一步明确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并协调物权保护制度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所有权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所有权取得方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适当降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条件。在用益物权部分,需要规定农地经营权,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增设居住权、典权。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适当放宽流押契约禁止规则,完善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规定营业质权,适当放宽质押的客体范围。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结构框架
一、前言: 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小修小补”模式
二、物权编总则的完善
(一) 动产交付规则的修改
(二) 明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效力
(三) 协调物权保护制度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三、所有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 所有权取得方法的丰富和完善
(二)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三) 适当降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条件
四、用益物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二) 增设居住权
(三)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四) 删除建设用
(五) 增设典权制度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制度
五、担保物权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 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二) 适当放宽流押契约禁止规则
(三) 规定营业质权
(四) 承认动产让与担保
(五) 完善抵押物转让的规则
(六) 适当放开质押的客体范围
六、结语
(助理编辑:林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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