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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 第32820篇《中国法学》 2018年第2期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解释路径与法效果
作者:陈永强 中国计量学院 
内容摘要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 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 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买卖型担保有别于以物抵债,兼具债法效力和担保效力,须综合适用借贷、买卖、担保之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两债并存,买受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立法论上,应建立清算规则,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与清算。买卖型担保无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若已经预告登记,则其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应具有优先效力,且仍应对标的物价额与债务额进行清算,并将超出债务额部分返还债务人。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代物清偿; 清算; 民间借贷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变动中的裁判路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前后的实务案例类型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典型案例及争议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裁判路径的新变化
(三)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 条的反思
三、现有学说之辨析与商榷
(一)代物清偿预约说
(二)附停止条件代物清偿说
(三)债之更改、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
(四)物权担保说
(五)小结
四、买卖型担保的解释论改进与立法论上的构建
(一)解释论改进
(二)立法论上清算规则的构建
五、买卖型担保的公示与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买卖合同的公示: 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及意义
(二)移转占有之效果
结语


(实习编辑:侯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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